[其它] 大法官釋字第509號有關誹謗罪之討論

看板Examination (國家考試)作者 (以子之矛攻子之盾)時間16年前 (2009/03/25 21:31), 編輯推噓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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剛看了一下關於klowa前版主討論(m大)版主是否有誹謗罪一案 小弟上網看了一下釋字第509號解釋文與理由書 節錄相關重點如下: 刑法第310條第三項前段以對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 係針對言論內容與事實相符者之保障,並藉以限定刑罰權之範圍, 非謂指摘或傳述誹謗事項之行為人,必須自行證明其言論內容確屬真實,始能免於刑責。 惟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 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即不能以誹謗罪之刑責相繩, 亦不得以此項規定而免除檢察官或自訴人於訴訟程序中, 依法應負行為人故意毀損他人名譽之舉證責任,或法院發現其為真實之義務。 就m大的水桶公告中 可以得知m大之所以做出水桶處分,可推定是依據版友的申訴來決定,而非自行恣意裁量 復依上開釋字解釋文,行為人(m大)而言雖不能證明投訴版友之言論是否為真實 但(m大)依據申訴版友所提之證據及版規等相關規定 行為人(m大)有相當理由確信申訴版友性騷擾構成之真實性,作出水桶處分 符合大法官釋字第509號解釋文不能以誹謗罪之刑責相當 因此就g版友申訴可能構成誹謗罪一案,管見以為申訴尚無法成立 如k前版主所述 g版友可能構成誣告罪之虞慮 真要申訴結果誰勝誰負,心照不宣,靜待法院判決即可:) 在此也建請(m大)保留相關證據,並連絡當初來函要求你做出裁決的板友 以上是小弟的小小見解~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69.141.38

03/25 22:04, , 1F
這號解釋讓我想起了北大的推甄面試@@被老師問到這號解釋
03/25 22:04, 1F

03/25 22:06, , 2F
毀榜.....也選個字吧..
03/25 22:06, 2F
已修正:) ※ 編輯: willy1616 來自: 218.169.141.38 (03/25 22:37)
文章代碼(AID): #19oZ8OLZ (Examin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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