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報] (轉貼)閱卷規則

看板Examination (國家考試)作者 (lorica)時間16年前 (2009/09/26 20:58), 編輯推噓3(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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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windsor版友提醒,結果在考選部網站找到「閱卷規則」。 1.我已盡量排版了,如果還是覺得很亂,請自行到考選部參考。 2.第二章是申論題評閱,到底考卷是一個人看還是二個人看,規則也說明了。 3.第四章是國文閱卷重點,不過規則沒說明怎麼配分。 4.有op的話請通知,我會馬上刪除。 閱卷規則 中華民國七十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訂定發布 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四月二十七日考試院八七考臺組壹一字第0一八四二號令修正發布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09200110261號令修 正發布全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二十七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09300072901號令修正 發布第十八條條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規則依典試法第十九條規定訂定之。    本規則未規定事項,依有關法規之規定辦理。 第二條  各種考試之閱卷,依本規則行之。 第三條  申論式試卷由典(主)試委員、閱卷委員評閱;測驗式試卷採電子計 算機評閱。 第二章  申論式試卷之評閱 第四條  試卷評閱前,應由各組召集人、典(主)試委員、命題委員及閱卷委 員共同商定評分標準,並由召集人分配試卷之評閱。 第五條  閱卷應親自為之,因故不能評閱或無法如期評閱完畢時,由召集人分 配其他委員評閱或依典試法之規定,另聘委員評閱之。。 第六條  閱卷以單閱為原則;同一科別之同一科目有委員二人以上者,得視科 目性質採分題評閱或平行兩閱。 第七條  採單閱時,各題評閱分數應用阿拉伯數字書寫於卷內計分欄及卷面評 分欄。總分應用中文大寫數字書寫於卷面評分欄內,並簽名或蓋章。   採分題評閱時,閱卷委員應將評閱分數,用阿拉伯數字書寫於卷內計分欄及卷面評分 欄內,並分別簽名或蓋章;每份試卷之最後評閱委員應負責核計總分,或由評閱之委 員商定平均分配核計總分,用中文大寫數字書寫於卷面評分欄內,並簽名或蓋章。   採平行兩閱時,其計分方法準用前二項規定辦理。第一閱閱畢之試卷,其評分欄應由 試務工作人員予以彌封,俟第二閱閱畢後,始得拆封。以兩閱之平均分數為該科目之 成績。   卷面評分欄之總分核計為一至九分時,應書寫為零壹分至零玖分;為十至十九分時, 應書寫為壹拾分至壹拾玖分。   試題含子題者,評閱時除標明該題分數外,並應將各子題評閱分數書寫於該子題下方 。 第八條  分配試卷時,同一委員以評閱同一科別之同一科目試卷為原則。    單閱時每一委員之閱卷本數,以不逾六百本為原則。但同一考試同一科別同一 科目到考卷數在九百本以內者,得由同一委員評閱。   分題評閱或平行兩閱之閱卷本數,經召集人同意,得不受前項之限制。 第九條  閱卷應集中辦理,閱卷地點及期間,均由典(主)試委員會決定之。    閱卷委員不得自行指定評閱某考區、試區、試場、等級或科別之試卷。    閱卷委員每次取卷以一包為原則。 第十條  開始閱卷後,典(主)試委員長或主任委員應即隨時抽閱試卷,並得 商請各組召集人為之。如發現評閱程序違背法令或評分不公允或寬嚴 不一或有錯誤時,應即商請原閱卷委員重閱或另組閱卷小組評閱,並 以其重評之分數為該科目之成績。 第十一條  閱卷時,除有特殊情形外,對各題答案,應分別加具圈點,或用其他 符號,標明正誤。   試卷經評閱為零分者,應附理由。 第十二條  閱卷時,委員對所評定分數,如書寫或加計錯誤,或有增減必要時, 應於更正後簽名或蓋章。 第十三條  評閱試卷,單閱用紅色水筆;平行兩閱,第一閱用紅色水筆,第二閱 用紫色水筆,另由第三位委員評閱時用藍色水筆。抽閱用橙色或綠色 水筆。 第十四條  評閱試卷發現下列情事時,應報請典(主)試委員長或主任委員依有 關考試法規處理: 一、試卷上書寫姓名或入場證號碼者。 二、試卷上有潛通關節或作弊嫌疑者。 三、試卷內容有其他疑義者。 四、違反試場規則,未經當場發現者。 第十五條  當日未經閱畢之試卷,應由閱卷委員固封後簽名或蓋章,交試務工作 人員保管。    已全部評閱完畢之試卷,由試務工作人員點收後,除依規定應重閱者 外,閱卷委員不得再行調取。 第三章  測驗式試卷之評閱 第十六條  試卷應於考試結束後,儘速在典(主)試委員長、主任委員或典(主 )試委員主持下閱卷,由試務承辦單位會同考選部資訊管理處(以下 簡稱資訊處)依節次進行試卷拆封、讀入答案及整理順號。 第十七條  用電子計算機閱卷時,應以高感度、低感度各讀一遍。   各題以高、低感度讀入之答案中有其一與標準答案相符者,該題即給分。 第十八條  用電子計算機閱卷,遇有異常之試卷仍可讀入時,依下列方式處理: 一、試卷劃記無關之文字、符號,致無法讀入考試科目、座號或答案者,列冊併同原試卷 報請典(主)試委員長或主任委員核定後,以零分計算。 二、未依規定用筆作答,致無法正確讀入答案者,依讀入答案計分。 三、擦拭不清、劃記太淡、劃記太大,依讀入答案計分。 四、單選題有二個以上答案者,該題不計分。 五、因應考人污損試卷,致無法正確讀入答案者,依讀入答案計分。 六、因係在試務作業過程中污損試卷、受污物沾黏或其他特殊情形,致無法正確讀入答案 者,應由試務承辦單位會同資訊處影印該卷,影印本上註明原因並共同簽章,報請典(主 )試委員長或主任委員核定後,再以人工方式補正電子檔案中試卷答案內容後計分。處理 結果經典(主)試委員長或主任委員核閱後,併同原試卷交試務承辦單位存檔。 第十九條  用電子計算機閱卷,遇有試卷損壞無法讀入時,經查證確屬應考人自 行損壞試卷或因其損壞導致電子計算機無法讀入全部答案者,列冊併 同原試卷報請典(主)試委員長或主任委員核定後,以零分計算。   試卷在試務作業過程中污損者,應由試務承辦單位會同資訊處影印該卷,影印本上註 明原因並共同簽章,報請典(主)試委員長或主任委員核定後,據以複製後重新讀入,或 以人工輸入試卷答案。處理結果經典(主)試委員長或主任委員核閱後,併同原試卷交試 務承辦單位存檔。 第二十條  應考人試卷成績,以各答對題目之配分總和計算之。 第二十一條  試卷答案讀入後,燒製光碟,由考選部政風室保管;讀入之電子檔案 由資訊處保管,除有特殊情形經典(主)試委員長或主任委員核定, 並依規定重新核算成績外,不得更動電子檔案內容。 第二十二條  用電子計算機閱卷時,應由典(主)試委員長、主任委員或典(主) 試委員自各科目已閱畢之試卷中抽取三十至一百卡進行覆核。但各科 目已閱畢之試卷不足三十卡者,抽取一至十五卡。   覆核成績時,由資訊處列印抽取試卷電子檔案記錄之答案及分數、標準答案、各題配 分等內容,交試務承辦單位就抽取試卷劃記結果、考選部題庫管理處製備之標準答案及其 各題配分,逐一核校後,將覆核結果陳報典(主)試委員長或主任委員核閱。 第四章  國文試卷之評閱 第二十三條  國文科目採測驗式試卷作答者,以電子計算機評閱。   國文科目採申論式試卷作答者,其作文、公文、翻譯部分之評閱,依配分比例參照下 列項目綜合評定之: 一、作文: (一)旨意詮釋 。 (二)見解。 (三)文詞。 (四)結構。 (五)書法、標點及試卷整潔。 二、公文: (一)內容及用語。 (二)程式。 (三)書法、標點及試卷整潔。 三、翻譯: (一)題意詮釋。 (二)文詞。 (三)書法、標點及試卷整潔。   前項評分項目,得視考試性質、類科、等級變更之。 第二十四條  同一等別、科別之國文試卷由三位以上委員分別評閱時,評閱前應召 開公評會議,依前條第二項所列項目共同商定評分原則。   前項國文試卷公評時,應先抽選若干試卷作為試評卷,就作文、公文部分分別評定分 數,採上、中、下三等制,必要時每等復分上、中、下三級,作為評分之標準。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  參加典試及辦理試務人員,關於試卷內容、閱卷情形及評分結果,應 嚴守秘密,不得徇私舞弊、潛通關節,違者依法懲處。 第二十六條  考試後,應考人於規定期限內對試題或公布之測驗式試題答案提出疑 義時,依國家考試試題疑義處理辦法之規定處理並據以計分;在規定 期間內對評分提出疑義時,依應考人申請複查成績辦法之規定處理。 第二十七條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本規則修正條文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自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一日施行。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03.67.235.137 ※ 編輯: lorica 來自: 203.67.235.137 (09/26 21:07) ※ 編輯: lorica 來自: 203.67.235.137 (09/26 21:07)

09/26 21:33, , 1F
很好的資訊,推一下
09/26 21:33, 1F

09/26 22:59, , 2F
09/26 22:59, 2F

09/27 10:55, , 3F
國文評分有考選部官員提供ppt檔參考,不知道正不正確!???
09/27 10:55, 3F

09/27 10:55, , 4F

09/27 10:56, , 5F
上面網頁的最下方有該檔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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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31 11:24, , 6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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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代碼(AID): #1AlX07kT (Examin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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