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解題基本須知
1.刑法實例題應以「行為」為單位
例如甲做了abc行為,應分別以「甲之a行為」「甲之b行為」「甲之c行為」
另開段落討論。
若涉及多數行為人,此原則亦無不同,
除非是複數人均為相同之行為,才可考慮將複數人寫進同一段落。
故原則上應以這種方式呈現
(一)甲之刑責
1.甲之a行為:
2.甲之b行為:
3....
n.甲之abc...行為,依...,成立...罪
(競合學說上以行為數、法益數為判斷標準,考試時行為數判斷最為重要,
還要知道實務的吸收見解,通常競合這段只有兩行左右,不會太長)
(二)乙之刑責
1.乙之x行為:
2......依此類推
2.主行為人先寫完,才討論幫助犯和教唆犯
例如99律師第四題,雖然故意沒問主行為人,但答案卷上還是要最優先討論
3.未遂犯應先寫主觀面再寫客觀面,著手判斷標準(主客觀混合理論)的內容要
寫出來,不是只以「依主客觀混合理論應認尚未著手」這種蒙混方式帶過
4.凡涉及中止犯務必寫出未了未遂、既了未遂之區別及通說採主觀說,
切不可還沒定性為既了或未了就討論成立中止犯
5.原則上不要討論無謂的罪名,直接切入欲成立之罪名檢討
但有兩種例外
a.竊盜 搶奪 強盜
b.侵占 詐欺 背信
因為這兩類罪名有很高的重疊性,老師有時候是在考你知不知道其中細微的差異,
所以必須逐個檢驗。
6.個人認為,若題意不清時,應盡量往最簡單的方向去寫,以免開花。
情境簡單但中規中矩的討論完,遠比鉅細靡遺各種假設但沒寫完,分數要高!!
最常見的是有認識過失和間接故意難以判斷時,
強烈建議用間接故意去解。
因為過失犯到現在還沒有統一的討論架構、解題順序,容易出錯,得不償失。
以上是常見的一些基本錯誤,跟各位分享,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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