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報] 行政法 復審-再審議 確定版本!!!

看板Examination (國家考試)作者 (陽光 空氣 水)時間15年前 (2011/08/10 09:36), 編輯推噓11(1103)
留言14則, 13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1/1
大家好像對這塊都有點不確定 現在正確答案出來了!! (迷之音:你怎麼敢確定是正確的呢?) 因為我直接打電話去保訓會問啊! 比問老師還正確喔! --破題結束 正解如下-- 不服 不服 ↓你已放棄司法救濟途徑 復審──┬─────→向考試院保訓會 提起再審議────→得再提起 行政訴訟 │↑兩個月(判決確定←等同放棄司法救濟)後 起算三十日內 │ 如有公務員保障法§94 11種情形之一者才可提起再審議 │ │不服 └─────→向高等行政法院 提起行政訴訟 ↑次日起兩個月內 如有疑議 歡迎討論 下臺一鞠躬 -- 題外話:王建民今天表現真好!! 考國考也是要支持王葛格~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1.185.133.64

08/10 11:07, , 1F
這不是本來就這樣的嗎
08/10 11:07, 1F
對一樓強者來說可能是已知的常識 但我相信很多人是困惑中的 包括我的行政法名師 對這部分解釋也不正確 故分享給大家~ 對你造成困擾很抱歉!

08/10 11:13, , 2F
關鍵是標記出來的紅字吧!
08/10 11:13, 2F
兩個月後才能提出再審議 這也是關鍵

08/10 11:57, , 3F
辛苦您了!
08/10 11:57, 3F

08/10 12:19, , 4F
謝謝:)
08/10 12:19, 4F
※ 編輯: pqpq1104 來自: 111.185.133.64 (08/10 12:42)

08/10 13:46, , 5F
有釐清我的疑問!!真的非常感謝熱心分享知識:)
08/10 13:46, 5F

08/10 15:49, , 6F
推推
08/10 15:49, 6F

08/10 17:14, , 7F
太太太感謝原PO了,也感謝前幾篇回文的版友。
08/10 17:14, 7F

08/10 17:40, , 8F
3Q 沒注意到是兩個月後@Q@
08/10 17:40, 8F

08/10 17:59, , 9F
辛苦你了~
08/10 17:59, 9F

08/10 22:30, , 10F
看到你前面那篇文章忽然好像知道你的行政法老師是誰= =
08/10 22:30, 10F

08/10 22:31, , 11F
哈哈 我很忠實的把key word 都打出來了XDDD
08/10 22:31, 11F

08/12 21:21, , 12F
簡單清楚又明瞭!!
08/12 21:21, 12F

08/13 01:43, , 13F
感謝原po,解救了亦是被林X困擾的我...
08/13 01:43, 13F

08/20 17:40, , 14F
感謝原po...今天上到這也是聽得眉頭超皺~"~ 講得很亂...
08/20 17:40, 14F
文章代碼(AID): #1EGU2TaE (Examination)
文章代碼(AID): #1EGU2TaE (Examin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