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行政法上期間

看板Examination (國家考試)作者 (amonkey)時間13年前 (2012/12/18 10:44), 編輯推噓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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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定在行政程序法第48條 第三項 期間不以星期、月或年之始日起算者,以最後之星期、月或年與起算日相 當日之前一日為期間之末日。但以月或年定期間,而於最後之月無相當日 者,以其月之末日為期間之末日。 EX:行政機關於101.1.1時命甲在2個月內補正卷宗相關資料 請問末日是哪天? 因為從次日1.2起算 末日應於3.2 又按照第3項規定 起算日相當日之前一日為期間之末日 所以末日是3.1 這樣理解是對的嗎? 行政程序法第48條第5項 有始日計入的例外規定 EX:行政機關101.3.1裁處甲拘留1個月,請問末日是哪天? 在始日計入的情況下101.3.30是對的嗎 這時因為始日計入 不用適用第3項 對吧? 請高手解答 謝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63.30.173.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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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對 2.行政機關..似乎只有執行處才可拘提、管收,依行執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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準強執,強執22-5準用刑訴,而刑訴108IV從發票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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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子舉的不恰當 謝謝你 我懂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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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代碼(AID): #1GpzYAvX (Examin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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