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題] 刑訴的問題
刑事訴訟法第156條第2項規定:「被告或共犯之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
,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其中,「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證
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所指為何?試說明之。(25分) 98司三
請問這題 除了回答釋字582外
需要帶到法院的調查證據義務嗎?
因為我看過老師這樣解 但我看不出這題跟調查證據義務有什麼關聯
這題有問調查證據義務嗎?
另外想請教我以下觀念對否?
1.共犯不論是否為共同被告 只要以證人身分所為陳述均有156二項適用 需補強證據
而此時成為證人陳述需有補強證據的例外情形
2.非共犯的共同被告所為陳述 不受不得為補強證據之限制
以上 謝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9.70.151.14
推
12/30 22:09, , 1F
12/30 22:09, 1F
→
12/30 22:11, , 2F
12/30 22:11, 2F
討論串 (同標題文章)
Examination 近期熱門文章
PTT職涯區 即時熱門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