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題] 兩個簡單的法緒問題
剛剛做題目時發現不懂的問題
想請問各位高手
( B)債權人甲以債務人乙所有之土地作為其債權之擔保而設定抵押權,並約定由甲占有之。試問甲乙間契約之效力為何?
B.約定土地由甲占有之部分無效,其他部分仍為有效
請問為何不能由甲占有呢?
另外,
(C)甲公司之董事長乙是丙公司之經理人,乙將與甲公司相同之產品設計,贈與丙公司生產之用。其行為效力為何?
C.乙之贈與行為有效,甲公司得行歸入權
比較好奇的事,經理人不是不得自營或為他人經營同類之業務(公司法32)那為何可擔任乙之經理人,卻又是甲之董事長呢?
麻煩各位了,感激不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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