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題] 兩個簡單的法緒問題

看板Examination (國家考試)作者 (小可樂)時間13年前 (2013/01/05 17:20), 編輯推噓2(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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剛剛做題目時發現不懂的問題 想請問各位高手 ( B)債權人甲以債務人乙所有之土地作為其債權之擔保而設定抵押權,並約定由甲占有之。試問甲乙間契約之效力為何? B.約定土地由甲占有之部分無效,其他部分仍為有效 請問為何不能由甲占有呢? 另外, (C)甲公司之董事長乙是丙公司之經理人,乙將與甲公司相同之產品設計,贈與丙公司生產之用。其行為效力為何? C.乙之贈與行為有效,甲公司得行歸入權 比較好奇的事,經理人不是不得自營或為他人經營同類之業務(公司法32)那為何可擔任乙之經理人,卻又是甲之董事長呢? 麻煩各位了,感激不盡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2.25.107

01/05 17:43, , 1F
1. 如果你的土地設定抵押權給甲,又給甲占有,那你怎麼使用
01/05 17:43, 1F

01/05 17:44, , 2F
就好像把房屋設定抵押權給銀行,又讓銀行占有,那你不用住
01/05 17:44, 2F

01/05 17:49, , 3F
2. 公司法32條後面有個但書,所以可以
01/05 17:49, 3F

01/05 18:07, , 4F
1.違反物權法定主義
01/05 18:07, 4F

01/05 20:32, , 5F
不動產抵押不以佔有 動產質權才要佔有轉移
01/05 20:32, 5F
文章代碼(AID): #1Gv_1gtE (Examin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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