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業] 民法買賣問題
想請問一下各位大大有關債各中的問題
有關分期付價買賣
民法第389條:分期付價之買賣,如約定買受人有遲延時,出賣人得及請求支付全部價金者,
除買受人遲付之價額已達全部價金五分之一外,出賣人仍不得請求支付全部
價金
關於最後那兩句話,小弟我實在是看不太懂
什麼叫五分之一就不得請求啊?!
有人可以舉個例子嗎 感恩
因為本身非法律科系的
有時看法條還是會有點吃力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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