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報] 高晉老師刑訴法講義p.59問題

看板Examination (國家考試)作者 (big)時間13年前 (2013/01/14 20:09), 編輯推噓5(504)
留言9則, 5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1/1
請教各位前輩 小弟看高晉老師 上課講義(P.59)有這麼一段話 刑訴法163條第2項前段規定 "法院為發現真實 得依職權調查證據" 內的"得"字只是授權法院在以當事人為主導的調查證據程序裡 仍具有調查證據的權限而已 並非對於犯罪事實認定有影響的證據 法院有權"裁量"調查或不調查 小弟的問題在於 有調查證據的權限不就是有權決定調不調查嗎?? 希望前輩可以給予指點 謝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8.160.222.174

01/14 20:15, , 1F
你仔細看清楚 那是學者見解(楊) 講義寫的很清楚 實務沒有
01/14 20:15, 1F

01/14 20:15, , 2F
這樣講 你的疑問恰好是實務一貫作法
01/14 20:15, 2F

01/14 20:16, , 3F
t大 我知道是學者見解 只是不懂他這句話的意思
01/14 20:16, 3F

01/14 20:17, , 4F
學者認為對這種證據法院「應」調查,非「得」調查
01/14 20:17, 4F

01/14 20:39, , 5F
得,指出法院對有影響的証据,有權調查。而不是有影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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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4 20:41, , 6F
院尚可裁量要不要調(就該調了)。事實認定沒裁量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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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4 20:51, , 7F
差不多就是4F意思 課堂上老師補充陳運財老師有類似見解
01/14 20:51, 7F

01/14 20:52, , 8F
學說常有超脫文義的限縮or擴張解釋 看久了就不意外
01/14 20:52, 8F

11/07 01:29, , 9F
這裡有公平正義只能為被告利益調查的問題,見解超多
11/07 01:29, 9F
文章代碼(AID): #1Gy_M0XE (Examin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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