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同質合重 vs 所知所犯法理

看板Examination (國家考試)作者 (未雨綢繆)時間13年前 (2013/01/17 19:44), 編輯推噓2(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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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2人為共謀共同正犯,計畫殺A,並決定由乙去實行 乙於等待A出現期間,A突然先攻擊乙,此時乙出於傷害之意 刺傷A,致A失血過多死亡。 有見解認為,利用殺人與傷害具有同質合重關係,既然A死亡 那就論甲構成 271 I 。 那請問一下各位前輩 1.共同正犯採行為共同說之下,一部著手全部著手。 2.那本於行為故意同時存在原則,乙著手的是傷害故意,而非殺人故意。 3.就甲的認知上,認為乙所犯為殺人 (一部既遂全部既遂) 但實際上乙所犯為277 II (只是乙這裡可以主張23不成罪,略) 4.依照所知所犯法理,所知重於所犯,從其所犯,應該甲要論的是277 II 吧? 5.同質合重運用在類似這種題目的間接正犯時,跟使用所知所犯的結論會是一樣的 ,取期輕者論之。 6.難道說"所知所犯法理"不能用在共同正犯? 同樣是犯罪支配理論下,一個是意思支配,一個是功能支配,反而後者不能用? 7.還是說"同質合重"與"所知所犯"是不同的東西,導致後者不能用在共同正犯? 麻煩各位前輩解惑一下,萬分感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8.171.10.156

01/17 19:49, , 1F
有朋友認為,因為行為人不同而不能用所知所犯。但我覺得
01/17 19:49, 1F

01/17 19:50, , 2F
既然採行為共同說,那應該不會在刻意區分行為人同不同人吧?
01/17 19:50, 2F

01/17 22:40, , 3F
所知所犯就是根劇同質重合所導出來的~~
01/17 22:40, 3F

01/17 22:41, , 4F
此題我覺得不需用到那些法理~~依交互歸責原則~
01/17 22:41, 4F

01/17 22:43, , 5F
乙著手就等於甲著手~~乙並未著手殺人~故甲也人不會成
01/17 22:43, 5F

01/17 22:44, , 6F
立殺人罪~乙著手傷害那甲也成立傷害~但致死部分,
01/17 22:44, 6F

01/17 22:45, , 7F
甲有預見可能性時~也會成立傷害致死。
01/17 22:45, 7F

01/17 22:49, , 8F
至於甲的殺人變傷害(應該就是犯意的同質重合)
01/17 22:49, 8F

01/18 16:55, , 9F
這邊 我一直讀不懂~
01/18 16:55, 9F

01/18 18:23, , 10F
周昉:我恨他
01/18 18:23, 10F
文章代碼(AID): #1Gz-GuPX (Examin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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