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業] 民法一些疑問~

看板Examination (國家考試)作者 (喬絲)時間13年前 (2013/01/28 21:17), 編輯推噓0(000)
留言0則, 0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1/1
1. 請問107條的代理權撤回 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是廣義的無權代理 而狹義的無權代理 其中包含授與代理權之行為無效或被撤銷 我想問授與代理權的行為是指委任契約 雇傭契約等等嗎? 如果要區分107的撤回代理權跟授與行為被撤銷 要怎麼分比較容易? 我記得有解雇的說法 就是107是指員工仍在 只是權利被撤回 若改成員工直接被解聘 那就是用170的無權代理 不知道有沒有人聽過這個說法... 我問其他人是說 直接以是否事先告知第三人來判斷 就是不管是撤回還是撤銷 只要事先已經使第三人相信xxx是代理人 那就是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 不用特別去區分內部關係~ 還有就是 代理權無因性 是指已經代理的行為不受影響對嗎? 2. 19歲的甲向乙機車行購買10萬元的機車,甲的父母事後不承認 請問法律關係是如何? 我的想法: 買賣契約無效,交付10萬的行為無效,交付機車的行為有效 因為交付機車對限制行為能力人來說是純獲法律上利益 但是機車行可以向甲主張不當得利返還 我朋友的想法:契約不管是債權還是物權都是雙方合意的行為 所以全部的行為皆是契約行為 都需要法代的同意或承認 所以應該是全部無效 請問大家的看法是甚麼呢? 3. 血液可以成為買賣的標的物,但是若契約成立了 賣血的一方卻反悔 買方可以怎麼主張權利? 我一開始的想法是 可歸責債務人的給付不能(不能強制執行)跟184I後段 但是解答說 因為血液存在人體內 受人格權的保護 不能強執 所以也不能主張債務不履行 只能主張侵害買方之利益 可是我還是覺得用給付不能為什麼不行...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35.182.69 soulsession:轉錄至看板 LAW 01/28 23:18
文章代碼(AID): #1H1dfbgy (Examination)
文章代碼(AID): #1H1dfbgy (Examin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