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行政法-不服校內處分
最近聽到一件事 我試著當生活題去解
某國立科技大學A生被學校的環安叫去辦公室
因個資法上路 以「在垃圾袋裡撿到你的銷曠課單」為由
要依校規將A生處小過或勞動服務
但A生反駁 自己才是被害人並要求環安提出證據
環安沒有證據 只咬定是A生的銷曠課單
試問,其處分效力為何?A生得如何救濟?
我原本想引釋字382或684,但是要件也不符合
只想到A生可以用盡校內申訴及向教育部提起訴願
由於小過處分太輕 甚至無法提起行政訴訟
而環安的處分欠缺證據也不合法 處分應該是自始無效
如果考出來該怎麼解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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