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課業] 民訴問題!

看板Examination (國家考試)作者 (Damon)時間13年前 (2013/04/01 21:34),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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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monkey0430 (SherryEgg)》之銘言: : 請問各位以下兩問題~ : 1.通常程序的事件如果因為一部撤回變成適用簡易程序,於第二審時需要移送至地院合議 : 庭嗎?還是直接改用簡易審判方式進行。 民國 79 年 08 月 20 日 第 435 條 立法理由 ...在高等法院審理之第二審程序中,當事人為訴之變更、追加或提 起反訴,致事件屬於第四百二十七條第一項或第二項之範圍時,因高等法院之第二審 程序並無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規定,故該事件雖由通常訴訟事件變為簡易訴訟事件, 但訴訟程序仍屬通常訴訟程序,並不因之變為簡易訴訟程序;該事件經高等法院第二 審判決後,依第四百六十六條第四項之規定,仍不得向最高法院提起第三審上訴。 : 2.合併辯論價額計算都是合併計算嗎? 這題沒找到實務見解,我的意見(僅供參考) 合併辯論的案子,應該還是二個案子,原則上訴訟標的價額應分別計算。 但如果是合併裁判,那麼就可能只有一份裁判書,到時就看上訴利益來決定價額。 : 感謝各位大大的回答! 另外再提供 司法院第十七期司法業務研究會期 民國 79 年 11 月 24 日 問題要旨: 通常訴訟程序事件,當事人於第一審為訴之變更,致其訴全部屬於民事訴 訟法第四百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二項之範圍,法院應如何處理? 司法院第一廳研究意見: 按訴訟事件究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或通常訴訟程序,原應以起訴時原告主 張之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或其主張之訴訟標的性質定之。惟行簡易訴訟 程序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七條第四項、第四百三十五條規定, 得因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轉換為通常訴訟程序;而行通常訴訟程 序事件,依同法第四百二十七條第三項規定,亦得因當事人之合意轉換為 簡易訴訟程序。可知訴訟事件於起訴後,可由原進行之簡易訴訟程序轉換 為通常訴訟程序,亦可由通常訴訟程序轉換為簡易訴訟程序本題當事人 於通常訴訟程序中為訴之變更,致其訴全屬簡易訴訟範圍,自應改行簡易 訴訟程序。同意研究結論。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8.160.154.61
文章代碼(AID): #1HMOpXKd (Examin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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