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題] 關務法學知識疑問

看板Examination (國家考試)作者 (此乃正義之言)時間13年前 (2013/04/02 12:06), 編輯推噓22(22039)
留言61則, 15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1/2 (看更多)
不好意思,對完考選部答案後,對幾題錯誤,思考後仍有疑問,希望能與板友們討論。 15.下列何種制度屬於一般憲法學理上所謂之「直接民主」? (A)公民投票 (B)間接選舉 (C)直接選舉 (D)服公職 公布答案是A,但我答案選C,不知道A更適當的原因是什麼? 公民投票不是要透過間接民主的民意代表提案嗎? 就連投票題目都受限於提案機關的意見還須經公投委員會的審查。 較直選而言,更接近直接民主的原因為何呢? -- 34.下列關於法律解釋的原則性敘述,何者錯誤? (A)法官在解釋犯罪構成要件中的法律概念時,解釋結果不得逸脫該概念的最大可能文 義範圍 (B)法官在解釋刑事法律時,若是遇到爭議,便應選擇各種主張中最有利於被告的立場 (C)法官在解釋犯罪構成要件時,得添加法律未明文規定的構成要件要素 (D)法官在解釋法律時,除了要以法條文義作為依據外,亦應顧及規範的意旨 公布答案為B,我選C,雖然法官具有客觀性義務,但基於刑罰謙抑原則及罪疑惟輕的態度 ,(B)的說法應該是正確的,反之(C)的部分,雖然一些刑法條文有未明文構成要件要素, 但亦非法官固有裁量之權限,更僅限於限縮刑法適用空間,有利於人民的方向才可為之, (C)的說法不完全正確,本題選錯誤的,答案應為C,不知理解有何錯誤,煩請板友指正。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46.152.18

04/02 12:16, , 1F
你直接選出的人幫你決定命題的成立與否更間接呀
04/02 12:16, 1F

04/02 12:17, , 2F
公投還可以選命題本身成立不成立
04/02 12:17, 2F

04/02 12:23, , 3F
所以樓上跟我意見一樣覺得直接選舉才是答案囉?
04/02 12:23, 3F

04/02 12:29, , 4F
應該是公投沒錯
04/02 12:29, 4F

04/02 12:29, , 5F
直接選舉選出立委來決定是否建核四 和公投核四 作比較.
04/02 12:29, 5F

04/02 12:30, , 6F
可知理論上公投較直接
04/02 12:30, 6F

04/02 12:30, , 7F
15題是1無誤 直接選舉只是選出代理人來幫你選擇 還是間接民
04/02 12:30, 7F

04/02 12:31, , 8F
第34題我也選C 這我就不知道了 希望C也能對
04/02 12:31, 8F

04/02 12:32, , 9F
主 公投你本身就可以直接選擇
04/02 12:32, 9F

04/02 12:43, , 10F
34. (B) 選擇最符合憲法精神的解釋
04/02 12:43, 10F

04/02 12:45, , 11F
我跟原PO選得一樣....握個手....
04/02 12:45, 11F

04/02 12:50, , 12F
應該不是從核四這個具體問題觀察吧
04/02 12:50, 12F

04/02 12:50, , 13F
直接選舉代表就是選出立委 總統這件事本身 有直接民意
04/02 12:50, 13F

04/02 12:51, , 14F
34題我會選C是因為 根據刑法罪刑法定主義原則 才選C
04/02 12:51, 14F

04/02 12:52, , 15F
高中公民課本就說了....直接選舉是指代議政治....
04/02 12:52, 15F

04/02 12:52, , 16F
而公民投票不論是什麼議題 投票的標的本身無法體現人民真意
04/02 12:52, 16F

04/02 12:53, , 17F
15題會選C是因為國考考古題有寫過
04/02 12:53, 17F

04/02 12:53, , 18F
多謝im31519 真是一刀斃命 如果是討論我想我沒被說服
04/02 12:53, 18F

04/02 12:54, , 19F
教科書定義就只能直接被打死了...選擇題呀
04/02 12:54, 19F

04/02 12:55, , 20F
罪疑惟輕不適用在解釋法律
04/02 12:55, 20F

04/02 12:55, , 21F
刑法謙抑性也不適用在解釋法律
04/02 12:55, 21F

04/02 12:56, , 22F
不"是"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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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2 12:59, , 23F
我果然適合念理工類組...法說的文字遊戲真複雜
04/02 12:59, 23F

04/02 13:01, , 24F
拿來解釋跟拿來用 會不一樣 真的複雜
04/02 13:01, 24F

04/02 13:02, , 25F
樓上誤會我意思了 罪疑惟輕是用在認定事實而非解釋法律
04/02 13:02, 25F

04/02 13:03, , 26F
當事實無法認定的時候,應該要選擇對被告最有利的事實
04/02 13:03, 26F

04/02 13:03, , 27F
請用[考題]標題分類 置底文有修改標題教學 感謝
04/02 13:03, 27F

04/02 13:04, , 28F
刑法的謙抑性是指刑法的最後手段性,也跟解釋法律無關
04/02 13:04, 28F

04/02 13:05, , 29F
公民投票明顯比選舉更能直接展現民意阿 怎麼會是C
04/02 13:05, 29F

04/02 13:06, , 30F
樓上抱歉 我不是回答你 因為我看不懂 我是針對答案 抱歉
04/02 13:06, 30F

04/02 13:09, , 31F
就好像你不一定看得懂薛丁格equation解分子"鬼域"一樣
04/02 13:09, 31F

04/02 13:10, , 32F
而且以台灣而言 公投可以由人民提出阿 不需要民意代表
04/02 13:10, 32F

04/02 13:42, , 33F
固然得由人民提出 但高門檻及公投題目尚須通過審查就有疑問
04/02 13:42, 33F

04/02 13:44, , 34F
有人說了34題不該選b的理由,有人能說該選c的理由為何嗎?
04/02 13:44, 34F

04/02 13:47, , 35F
我個人覺得 純屬個人想法 法官不一定得添加
04/02 13:47, 35F

04/02 13:47, , 36F
小弟覺得34題C沒錯的話 會有很多恐龍法官就不意外了
04/02 13:47, 36F

04/02 13:52, , 37F
相較於公投人民可直接決定政策走向 代議制度還須間接透過民
04/02 13:52, 37F

04/02 13:53, , 38F
代才能影響政策 公民投票當然較屬於直接民主
04/02 13:53, 38F

04/02 13:54, , 39F
第15題爭議就在直接選舉=代議民主的定義,教科書如此接受便罷
04/02 13:54, 39F

04/02 13:56, , 40F
34的話 各項法律解釋都是未明文規定的 像擴張 限縮那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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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2 14:00, , 41F
擴張、限縮都是就固有的,與添加有本質上的區別
04/02 14:00, 41F

04/02 14:23, , 42F
以背信罪為例 法條只有"為他人處理事務" 但實務上判決有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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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2 14:24, , 43F
"事務" 限縮至"財產上之事務" 如此就增添了另一構成要件
04/02 14:24, 43F

04/02 14:26, , 44F
本來只有"他人事務" 解釋後變成"他人事務"+"財產上事務"
04/02 14:26, 44F

04/02 14:28, , 45F
不懂B為什麼錯 不是"從舊從輕"為原則嗎
04/02 14:28, 45F

04/02 14:29, , 46F
34C個人覺得,既然說是添加要件,就只會是限縮解釋
04/02 14:29, 46F

04/02 14:30, , 47F
法官本來就可以限縮解釋阿!
04/02 14:30, 47F

04/02 18:09, , 48F
"添加法律未明文規定的構成要件要素" 固有的有"明文規定"?
04/02 18:09, 48F

04/02 20:14, , 49F
我本來就不認為C全錯 但不完全正確 選擇題 C是更恰當的答案
04/02 20:14, 49F

04/02 20:16, , 50F
而添加就算只會是限縮解釋 依例外從嚴原則 也非法官固有權限
04/02 20:16, 50F

04/02 20:17, , 51F
否則將造成個案審判 要放誰 就幫該罪加上幾個要件即可
04/02 20:17, 51F
※ 編輯: hslzh 來自: 114.41.139.66 (04/02 20:19)

04/02 20:38, , 52F
算了....你去跟典試委員吵吧...
04/02 20:38, 52F

04/02 20:38, , 53F
要放誰本來就是法官決定的 法官說的算
04/02 20:38, 53F

04/02 23:10, , 54F
34題有你自己的見解那就去申請試題疑議呀!!在這邊討論
04/02 23:10, 54F

04/02 23:10, , 55F
典委又看不到!!說不定因為你C也是答案唷
04/02 23:10, 55F

04/02 23:34, , 56F
連鄉民這關都過不了 要說服典試委員應該更難 加油!!
04/02 23:34, 56F

04/02 23:58, , 57F
一般來講 添加法未明文的構成要件對行為人是有利的吧?
04/02 23:58, 57F

04/02 23:59, , 58F
還有這邊的添加通常也不是法官自己獨斷 其實很多是立法有
04/02 23:59, 58F

04/03 00:00, , 59F
漏洞 所以透過學說和司法實務的庭長會議來解釋 就是所謂
04/03 00:00, 59F

04/03 00:00, , 60F
不成文的構成要件
04/03 00:00, 60F

04/03 16:35, , 61F
我也選錯了
04/03 16:35, 61F
文章代碼(AID): #1HMbanNZ (Examin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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