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課業] 新修刑法第50條

看板Examination (國家考試)作者 (冬天的雨)時間13年前 (2013/04/24 23:50), 編輯推噓6(600)
留言6則, 6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2/3 (看更多)
※ 引述《ertyu1000 (焦糖布丁)》之銘言: : 新修刑法第 50 條 : 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 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 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 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 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 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五十一條規定 : 定之。 : 【立法/修正理由】 : 一、現行數罪併罰規定未設限制,造成併罰範圍於事後不斷擴大有違法安定性,為明 :   確數罪併罰適用範圍,爰增訂但書規定。 : 二、因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與得易科罰金之罪合併,造成得易科罰金之罪無法單獨易科 :   罰金,故宜將兩者分開條列。故於第一項將易科罰金與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分別 :   列舉得易科、不得易科、得易服與不得易服等不同情形之合併,以作為數罪併合 :   處罰之依據。 : 三、增列第二項,規範第一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 :   五十一條有關數罪併罰之方法所規定之情形,以作為定執行刑之準則。 : 大法官釋字第679號理由說則提到...(併罰不得易科罰金) : 考量得易科罰金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併合處罰,犯罪行為人因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本有受 : 自由刑矯正之必要,而對犯罪行為人施以自由刑較能達到矯正犯罪之目的,故而認為得易 : 科罰金之罪,如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併合處罰時,不許其易科罰金。 : 我的疑問: : 一、現在50條但書的部份,是指分開處罰嗎? :   那大法官釋字679條提到的情形是不是就變成新修刑法50條的情形分開處罰了呢? :   假設某人犯六個月以上之刑和6個月以下之刑 :   可能判1年和易服勞役 性質不同 所以要分開處罰的意思~~? :   : 二、如果是分開處罰,那和數罪併罰主要是差在哪裡? :   (我內心覺得都是數罪併罰阿阿阿~~~) 今天最高法院的法官剛好講到這一條 主要再檢討高院102法律座談會的結論有無問題 下課後小弟跟同學討論的結果 50I從觀念上看來應有兩說: 甲說: 數罪修法後可區分成兩種情形 一種併罰 一種不併罰 50I本文指數罪併罰 50I但書指數罪不併罰 乙說: 修法後數罪併罰有兩種情形 一種應定執行刑 一種不應定執行刑 50I本文指數罪併罰應定執行刑 50I但書指數罪併罰不應定執行刑 對於考試的直接影響是 如果行為人數行為侵害數法益時 競合時要怎麼寫? 採甲說的話 由於數罪不必然併罰 一律寫數罪併罰就錯了 正確寫法如下: 甲數行為侵害數法益 應依刑法第50規定"分論"數罪 或數罪"處斷"之 如果在判決看到有適用50I但書情形下 是寫 "被告犯意個別 行為互殊 自應分論數罪" 可能就是採甲說 採乙說的話 認為50I本文但書都是數罪併罰 只是要不要定應執行刑問題 所以考試時寫法照舊直接寫數罪併罰就行了 如果看到判決有適用50I但書情形下 仍然寫"被告犯意個別 行為互殊 應予分論併罰" 可能就是採乙說 到底是甲說還乙說好? 小弟認為應該是採甲說為當 理由如下: 1新修正刑法第 50 條I規定: 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依照文義解釋 但書是在排除本文適用 本文是指數罪併罰無疑 是以符合但書情就非屬於數罪併罰 2依照釋字679號解釋意旨 "得易科罰金之罪,如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併合處罰時,不許其易科罰金。" 那行為人二行為犯二罪 一罪得易科 一罪不得易科罰金 得易科之罪真的很想易科罰金 又不牴觸釋字679意旨的話 解套方式就是"數罪但不併罰" 這樣就不會有釋字所說的兩罪併合處罰情形 也不會受不許其易科罰金之限制 也許以後教課書 競合論那邊原本的數罪併罰章 應該要改成數罪處斷 再分成原來的數罪併罰 和新的數罪不併罰 回到原po問題 現在50條但書的部份,是指分開處罰嗎?和原本的數罪併罰差在哪? 舉例甲二行為犯AB二罪 分別宣告有期徒刑6月及8月 50條但書分開處罰或小弟稱為數罪不併罰: 甲關8月 6月部分去易科罰金 數罪併罰: 法官要依51條定一個8月以上1年2個月以下的應執行刑 然後去關這個應執行刑 50條修正後依所舉之例 應該依50I但書 論數罪但不併罰 然後邊關8月邊罰錢 不過當事人沒錢 或想要享受一下51限制加重利益 也可以依50II請求檢察官聲請法院定應執行刑 關8月到1年2月之間即可 : 請各位高手幫忙解答,謝謝!! <(_ _)> 以上淺見 : ※ 編輯: ertyu1000 來自: 123.193.60.159 (04/14 17:13) : → rl1024:應該不會分開處罰,而會以最重的刑來處罰 04/14 17:32 : → rl1024:像易科罰金不會比不得易科罰金來得重,所以會處不得易科罰 04/14 17:33 : → rl1024:金的罪 04/14 17:33 : 推 cears:1符合但書情形的話,只是在論罪定刑後,不合併定應執行之刑 04/14 17:38 : → cears:對於數罪併罰這點沒有影響 04/14 17:39 : → ertyu1000:r大的意思是 但書的情況變成從一重處嗎? 04/14 17:55 : → rl1024:51條已經說明是數罪併罰了,所以50條原則上會依55條來說是 04/14 18:43 : → rl1024:從一重處才有可能 04/14 18:45 : → rl1024:我的看法,如果分開罰的話,當事人會反抗吧,又要罰錢又要 04/14 18:48 : → rl1024:被關,多數人不願意吧 04/14 18:48 : → joey78430:50但書:"不可以合併處罰"≠適用55想像競合的"從一重" 04/14 19:24 : → joey78430:數罪併罰是在成立數罪後,綜合各宣告刑、51條各款事由定 04/14 19:25 : → joey78430:出一個"執行刑"(53參照) 04/14 19:26 : 推 joey78430:假設某甲被宣告:A罪->1年;B罪->5月拘役,得易科罰金。 04/14 19:30 : → joey78430:如受刑人未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那自然就是分開算 04/14 19:31 : → joey78430:如果從一重,只關甲一年,B罪不就沒被處罰到了嗎? 04/14 19:32 : → joey78430:對甲而言,分開處罰B罪能易科罰金少關上5個月 04/14 19:33 : → ertyu1000:我同意J大的想法.. 04/14 19:57 : → rl1024:不好意思,我的觀念錯了 04/14 20:56 : → ertyu1000:也不會說完全錯啦>< 大家一起學習囉~~ 04/14 22:03 : → lonelinessm:月旦法學教室第126期頁73有文章。 04/15 09:35 : → lonelinessm:數罪併罰可以優惠EXA罪8個月+B罪4個月,定10個月刑期 04/15 09:40 : → lonelinessm:但如果合併定執行刑,可能遭受的不利益就是均不得易科 04/15 09:42 -- 終於 有人在墳上起舞 揚起的塵土 訴說著垂死的幸福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62.45.209 ※ 編輯: winterrain 來自: 110.30.123.75 (04/25 00:42)

04/25 00:45, , 1F
推一個~
04/25 00:45, 1F

04/25 15:10, , 2F
感謝分享
04/25 15:10, 2F

04/25 16:57, , 3F
推一個,很清楚
04/25 16:57, 3F

04/25 17:20, , 4F
冬雨大必推
04/25 17:20, 4F

04/25 19:55, , 5F
有看有懂 感謝
04/25 19:55, 5F

05/15 20:08, , 6F
謝謝!!!
05/15 20:08, 6F
文章代碼(AID): #1HT_ygGP (Examination)
討論串 (同標題文章)
本文引述了以下文章的的內容:
以下文章回應了本文
完整討論串 (本文為第 2 之 3 篇):
文章代碼(AID): #1HT_ygGP (Examin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