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課業] 新修刑法第50條

看板Examination (國家考試)作者 (萊恩56)時間13年前 (2013/06/16 23:58), 編輯推噓2(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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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winterrain (冬天的雨)》之銘言: : ※ 引述《ertyu1000 (焦糖布丁)》之銘言: : : 新修刑法第 50 條 : : 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 : 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 : 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 : 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 : 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 : 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五十一條規定 : : 定之。 : : 【立法/修正理由】 : : 一、現行數罪併罰規定未設限制,造成併罰範圍於事後不斷擴大有違法安定性,為明 : :   確數罪併罰適用範圍,爰增訂但書規定。 : : 二、因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與得易科罰金之罪合併,造成得易科罰金之罪無法單獨易科 : :   罰金,故宜將兩者分開條列。故於第一項將易科罰金與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分別 : :   列舉得易科、不得易科、得易服與不得易服等不同情形之合併,以作為數罪併合 : :   處罰之依據。 : : 三、增列第二項,規範第一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 : :   五十一條有關數罪併罰之方法所規定之情形,以作為定執行刑之準則。 : : 大法官釋字第679號理由說則提到...(併罰不得易科罰金) : : 考量得易科罰金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併合處罰,犯罪行為人因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本有受 : : 自由刑矯正之必要,而對犯罪行為人施以自由刑較能達到矯正犯罪之目的,故而認為得易 : : 科罰金之罪,如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併合處罰時,不許其易科罰金。 : : 我的疑問: : : 一、現在50條但書的部份,是指分開處罰嗎? : :   那大法官釋字679條提到的情形是不是就變成新修刑法50條的情形分開處罰了呢? : :   假設某人犯六個月以上之刑和6個月以下之刑 : :   可能判1年和易服勞役 性質不同 所以要分開處罰的意思~~? : :   : : 二、如果是分開處罰,那和數罪併罰主要是差在哪裡? : :   (我內心覺得都是數罪併罰阿阿阿~~~) : 今天最高法院的法官剛好講到這一條 : 主要再檢討高院102法律座談會的結論有無問題 : 下課後小弟跟同學討論的結果 : 50I從觀念上看來應有兩說: : 甲說: : 數罪修法後可區分成兩種情形 : 一種併罰 一種不併罰 : 50I本文指數罪併罰 : 50I但書指數罪不併罰 : 乙說: : 修法後數罪併罰有兩種情形 : 一種應定執行刑 一種不應定執行刑 : 50I本文指數罪併罰應定執行刑 : 50I但書指數罪併罰不應定執行刑 : 對於考試的直接影響是 : 如果行為人數行為侵害數法益時 競合時要怎麼寫? : 採甲說的話 由於數罪不必然併罰 : 一律寫數罪併罰就錯了 正確寫法如下: : 甲數行為侵害數法益 應依刑法第50規定"分論"數罪 : 或數罪"處斷"之 : 如果在判決看到有適用50I但書情形下 : 是寫 "被告犯意個別 行為互殊 自應分論數罪" : 可能就是採甲說 : 採乙說的話 認為50I本文但書都是數罪併罰 只是要不要定應執行刑問題 : 所以考試時寫法照舊直接寫數罪併罰就行了 : 如果看到判決有適用50I但書情形下 : 仍然寫"被告犯意個別 行為互殊 應予分論併罰" : 可能就是採乙說 : 到底是甲說還乙說好? : 小弟認為應該是採甲說為當 理由如下: : 1新修正刑法第 50 條I規定: : 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 依照文義解釋 但書是在排除本文適用 : 本文是指數罪併罰無疑 是以符合但書情就非屬於數罪併罰 : 2依照釋字679號解釋意旨 : "得易科罰金之罪,如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併合處罰時,不許其易科罰金。" : 那行為人二行為犯二罪 一罪得易科 一罪不得易科罰金 : 得易科之罪真的很想易科罰金 又不牴觸釋字679意旨的話 : 解套方式就是"數罪但不併罰" 這樣就不會有釋字所說的兩罪併合處罰情形 : 也不會受不許其易科罰金之限制 : 也許以後教課書 競合論那邊原本的數罪併罰章 : 應該要改成數罪處斷 : 再分成原來的數罪併罰 和新的數罪不併罰 : 回到原po問題 : 現在50條但書的部份,是指分開處罰嗎?和原本的數罪併罰差在哪? : 舉例甲二行為犯AB二罪 分別宣告有期徒刑6月及8月 : 50條但書分開處罰或小弟稱為數罪不併罰: : 甲關8月 6月部分去易科罰金 : 數罪併罰: : 法官要依51條定一個8月以上1年2個月以下的應執行刑 : 然後去關這個應執行刑 : 50條修正後依所舉之例 : 應該依50I但書 論數罪但不併罰 : 然後邊關8月邊罰錢 : 不過當事人沒錢 或想要享受一下51限制加重利益 : 也可以依50II請求檢察官聲請法院定應執行刑 : 關8月到1年2月之間即可 今天上總複習時老師有提到這裡 但我有點困惑 假設行為人甲被判A罪10個月 B罪5個月 兩罪皆為本刑5年以下 舊法時期是法官在10個月到15個月之間定執行刑 但因為B罪部分原本可以易科罰金 --------------以下為印象中老師的說法內容----------------- 所以說釋字662號讓甲有選擇權 選擇說要將B罪易科罰金然後執行10個月徒刑 or 依第50條2項向檢察官聲請交由法院定執行刑(就是跟舊法一樣) 第一個選擇的好處是最多就坐10個月的牢 第二個選擇是法官可能執行刑只定10個月 連易科罰金的錢也省了 ---------------------------------------------------------- 我想問的是如果今天甲什麼動作都沒有 既不向檢察官聲請 也沒說要將B罪易科罰金 那是要怎麼辦???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1.240.173.52

06/17 00:28, , 1F
要不要執行易科罰金是檢察官決定,所以檢察官會主動問甲
06/17 00:28, 1F

06/17 00:30, , 2F
檢官准許你易科罰金,而你不想繳錢,才有50條第二項的適用
06/17 00:30, 2F
喔!!! 十分感謝 翻法條看到旁邊的裁定 100台抗381號裁定 法院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與檢察官於執行時是否准許易科罰金,分屬二事,並非經 確定判決之罪如諭知得易科罰金,執行檢察官即均應准予易科罰金。

06/17 00:48, , 3F
今天剛好有上到,老師說個別單獨執行(沒弄錯的話)
06/17 00:48, 3F
※ 編輯: ryan5566 來自: 111.240.173.52 (06/17 00:58)

06/17 01:00, , 4F
李宗瑞?
06/17 01:00, 4F

06/17 09:43, , 5F
現在的做法是,給當事人切結書問他要不要定刑,如果要的話
06/17 09:43, 5F

06/17 09:44, , 6F
就送法院裁,裁下來就不得易科;若他不想定就分別執行
06/17 09:44, 6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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