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業] 金律師刑法

看板Examination (國家考試)作者 (零零漆)時間13年前 (2013/04/26 10:03), 編輯推噓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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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業] 國考課業相關問題,非歷屆考題的討論,如學理觀念的釐清。 大家好 在做金律師的刑法精解中 發現客觀歸責理論 不是會放在客觀構成要件裡面探討 為何有時候金律師會放在主觀構成要件裡面去解 例:甲開車不慎撞傷乙 可能成立284過失致傷 客觀構成要件:甲開車撞乙 與乙受傷具有因果關係 主觀構成要件:甲非故意撞傷乙,然而甲違背一般用路人 須謹慎小心的態度,製造法不容許風險,......實現法不容許風險 構成要件該當 其中製造法不容許風險 可歸責行為人 不是客觀構成要件嗎 為何放在主觀去討論 是我的概念不清嗎? 麻煩大家幫我解惑 感激不盡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34.239.164

04/26 10:20, , 1F
放客觀 金寫錯
04/26 10:20, 1F

04/26 11:22, , 2F
金的刑法精解有蠻多很誇張的錯,
04/26 11:22, 2F
文章代碼(AID): #1HUU1YRf (Examin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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