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考題] 102身特三四等 行政法

看板Examination (國家考試)作者 (11)時間13年前 (2013/05/02 10:35), 編輯推噓3(305)
留言8則, 5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2/2 (看更多)
看了板上說這次身特四等很難,就跑來做看看 大致上沒有什麼問題,除了這一題 48 甲為內政部眷舍現住戶,申請依中央各機關學校國有眷舍房地處理要點規定,發給搬 遷補助費,內政部認其不合現住戶之要件,予以拒絕。甲得循下列何項程序救濟? A) 訴願、課予義務訴訟 B)復審、撤銷訴訟 C) 復審、課予義務訴訟 D)提起給付訴訟 我選A,考選部答案為C 想請問板上高手,是因為甲為內政部眷舍現住戶這句話 所以認定其有公務員身份或是遺族關係而具公務員身份嗎? 否則,非公務員身份者,不是應該提訴願嗎?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3.195.253.71

05/02 10:46, , 1F
最高行政法院99年12月第1次決議
05/02 10:46, 1F

05/02 10:46, , 2F
向公務人員保障培訓委員會提出復審
05/02 10:46, 2F

05/02 11:12, , 3F
遺族,請參閱公保法第25條第二項,這題出過申論喔!
05/02 11:12, 3F

05/02 12:52, , 4F
我當然知道是保障法25條,但是,內政部眷舍現住戶,實務上
05/02 12:52, 4F

05/02 12:53, , 5F
很多其實跟公務員或其遺族根本沒關係了,我只是覺得這樣出
05/02 12:53, 5F

05/02 12:54, , 6F
應該會有爭議,還不如同35題一樣寫明為公務員的遺族就好了
05/02 12:54, 6F

05/02 17:51, , 7F
怎那麼多最高行政法院決議的題目
05/02 17:51, 7F

05/02 22:00, , 8F
就是因為公保法有爭議,才會有99年最高行政法院的決議
05/02 22:00, 8F
文章代碼(AID): #1HWT3czg (Examination)
文章代碼(AID): #1HWT3czg (Examin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