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業]不完全給付和物之瑕疵擔保
在寫題目的時候覺得 債總 債各都要拿出討論
但是適用上有些難以區別
民227第一項 履行利益
民227第二項 固有利益
民360(買賣) 民495(承攬)之損害賠償包含固有利益嗎?
還是僅限於契約上之履行利益?
還是在討論契約責任上 一律以民227主張請求權人之固有利益
至於時效上 民365 民514 我看決議 適用章節之短期時效
那麼請問一下 若案例請求權已罹於短期時效者
可否以民227之民125時效規定15年還未時效消滅再為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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