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業] 刑事訴訟法第34-1條 (代PO)

看板Examination (國家考試)作者 (福)時間13年前 (2013/05/17 20:54), 編輯推噓1(104)
留言5則, 4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1/1
作者 GoMikasa (Mikasa) 標題 [問題]刑事訴訟法第34-1條 時間 Fri May 17 16:24:50 2013 ─────────────────────────────────────── 問題如下,煩請版主代po: 第 34-1 條 Ⅰ 限制辯護人與羈押之被告接見或互通書信,應用限制書。 Ⅱ 限制書,應記載下列事項: 、被告之姓名、性別、年齡、住所或居所,及辯護人之姓名。 、案由。 、限制之具體理由及其所依據之事實。 、具體之限制方法。 、如不服限制處分之救濟方法。 Ⅲ 第七十一條第三項規定,於限制書準用之。 Ⅳ 限制書,由法官簽名後,分別送交檢察官、看守所、辯護人及被告。 Ⅴ 偵查中檢察官認羈押中被告有限制之必要者,應以書面記載第二項第一款 至第四款之事項,並檢附相關文件,聲請該管法院限制。但遇有急迫情形 時,得先為必要之處分,並應於二十四小時內聲請該管法院補發限制書; 法院應於受理後四十八小時內核復。檢察官未於二十四小時內聲請,或其 聲請經駁回者,應即停止限制。 Ⅵ 前項聲請,經法院駁回者,不得聲明不服。 請問該條第二項不是說限制書要記載第二項一到五款嗎?第五項中的檢察官聲請 為什麼只有一到四款?還是說第五款是由法官決定? 謝謝各位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74.127.128

05/17 20:57, , 1F
修法理由
05/17 20:57, 1F

05/17 21:01, , 2F
他是要聲請又不是要下處分
05/17 21:01, 2F

05/17 22:51, , 3F
是不是受文對象不同,畢竟不服之救濟方法是給當事人看的
05/17 22:51, 3F

05/17 22:51, , 4F
法院不用看這個
05/17 22:51, 4F

05/18 00:07, , 5F
5566大說的是正解
05/18 00:07, 5F
文章代碼(AID): #1HbYYZnV (Examination)
文章代碼(AID): #1HbYYZnV (Examin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