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業] 公務員法

看板Examination (國家考試)作者 (罐頭)時間13年前 (2013/05/20 17:24), 編輯推噓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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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業] 國考課業相關問題,非歷屆考題的討論,如學理觀念的釐清。 小弟想請問 公務員任用法第9條第三項 跟公務員任用法第13條第三項 如果我今天是考試及格,同時也是初任 那到底是先適用第九條還是第13條的規定啊? 還是說這兩條講的完全視不同的事情? 不好意思,我的觀念好像有點不太清楚 望板上高手賜教~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36.231.90.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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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條是權理~也就是低資高就~例如高考及格薦6可以權理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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薦8~但日後如果機關有薦6的缺~隨時可以調你回薦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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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條也是沒缺的情形下~最多只能降一職等~例如有的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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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5至薦7~就必須先暫時以委任5職等任用~有錯麻煩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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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代碼(AID): #1HcUlHwg (Examin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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