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題] 100北大公司法

看板Examination (國家考試)作者時間13年前 (2013/06/03 16:06), 編輯推噓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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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L88767781 (..) 看板: Examination 標題: [考題] 100北大公司法 時間: Mon Jun 3 16:06:10 2013 100年台北大學法研所 公司法的題目 甲公司於 2010.3.10 選出新任董事共五位,董事就任後並於 2010.5.4 召開董事會選出 董事長 A 並在簡單討論後立即決議出售公司百分之八十與公司主要營業項目有關之資產 ,再由董事長召集臨時股東會,於 2010.8.10 召開臨時股東會,出席股東之持股占公司 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五十二,於該次股東臨時會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同意之決議, 將此資產出售給 X 公司,其後甲公司董事長 A 與 X 公司於 2010.08.20 簽定買賣契約 ,事後於 2010.08.25 甲公司發現當初選任五位蓳事時之股東會選任決議有重大瑕疵, 選任行為因而無效,且因市場情況變動,當初擬出售之資產價格大漲,甲公司心生後悔 ,因此主張董事長 A 與 X 公司所簽訂之買賣契約無效。 試問該買賣契約是否有效?並請詳述理由。再者如果因為此一契約使得公司受到極大的財 務損失,請問公司得否向該五員董事依違反公司法,請求損害賠償?請詳述之 有疑問的是第二個問號:如果因為此一契約使得公司受到極大的財務損失,請問公司得否 向該五員董事依違反公司法,請求損害賠償? 學稔題型破解解答: 得依公司法第23條第1項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之規定向董事請求損害賠償 蓋A等五位董事僅簡單討論即作成此重大決定,從而如此草率之經營行為難謂為係在 「資訊充足」下之經營判斷行為,而有悖於公司法第23條第1項董事「善良管理人注意 義務」之要求,故若造成公司之損害,公司得依該條規定向A等五位董事請求損害賠償。 但是請問股東會選任董事之決議有重大瑕疪而無效,因此尚未有新任董事, 此時屬於「董事缺位」之情形, A等五人非甲公司董事 這樣怎麼可以適用公司法 23第1項?? 實在想不通 請各位高手指點迷津 謝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1.252.127.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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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題請註明出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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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L88767781 來自: 114.41.96.7 (06/04 1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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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補上考題的出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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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代碼(AID): #1Hh4vq4R (Examin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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