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題] 行政法/逾期向政府追討罰鍰
出處:102年退除役三等行政法
甲公司從事肉品加工批發業務,於乙直轄市設有銷售門市,
某日乙直轄市政府衛生局派員前往稽查,並取樣檢驗,
結果發現該公司銷售門市陳列之某類肉製品含有我國禁用之瘦肉精,
違反國家食品衛生標準,要求店家立刻將該類肉製商品下架,
並查封庫存,追查進貨來源。甲公司認為其肉品來源可靠,
絕不含瘦肉精,並未下架。3日後,乙直轄市政府衛生局繼續追蹤,
發現甲公司未依要求下架該類肉製品,遂依據食品衛生管理法相關規定,
對甲公司裁處新臺幣3萬元罰鍰。
但甲公司自認該肉製品絕對符合標準,質疑本件檢驗結果之正確性,
自行委託行政院衛生署認可之民間檢驗機構檢測,
並未於法定訴願期間提起訴願。
最後,乙直轄市政府衛生局再次檢驗,結果證實並未含有瘦肉精,
發現前次檢測方法錯誤而造成誤失。
試問:對於新臺幣3萬元罰鍰處分,甲公司依法得如何救濟?
想法:
因為本題提及甲公司"未於法定訴願期間提起訴願"
所以想說依據行政程序法§128
以發生新事實或發現新證據為由,向行政機關申請撤銷行政訴訟
並請求返還3萬元罰鍰
如行政機關決定不返還
再依此一不返還的行政處分進行訴願→行政訴訟的救濟
不知道這樣解題方向是否正確呢?
還請各位板友指點~感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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