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考題] 102 高考 行政法 第2題

看板Examination (國家考試)作者 (白色流星)時間13年前 (2013/07/11 07:39), 編輯推噓2(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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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littlegin (前に進もう)》之銘言: : (D) 2. A與B共有某具有公用地役關係之既成道路,對於該筆土地, : 其無法為下列何種行為? : (A) 移轉所有權 : (B) 設定負擔 : (C) 拋棄土地所有權 : (D) 分割共有物 : --------------------------------------------- 小弟不才,但這題很直覺的選對,說說自己看法 就只是覺得,已經成為公法上公用地役關係,具有一些"必須維持完整性"的感覺 或是該說有點像國家也擁有管理權,基於公共利益,公共財是不容許被切割的,也會影響 用路人安全,所以分割後理論上就失去"整條道路"完整性 也可以說國家有點像是除了A與B以外的共同持有人之一,且身分又和AB不太一樣, 不能容任AB自行分贓公物 舉個可能比較容易理解的例子,譬如宗祠被指定為國家古蹟後,就不太能亂拆亂搞 可能是有點誤打誤撞啦,我也沒看過那個判決也看不懂 如果不是我想的就當作我亂說話吧...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23.48.236

07/11 12:25, , 1F
跟在道路挖洞的感覺很像
07/11 12:25, 1F

07/11 13:00, , 2F
我的疑惑是,公用地役的既成道路,不能為事實上影響利用
07/11 13:00, 2F

07/11 13:00, , 3F
的行為(像您舉例的毀壞古蹟或是馬路挖洞這類的)
07/11 13:00, 3F

07/11 13:02, , 4F
但分割或出租涉及的是權利概念,而非實際使用概念
07/11 13:02, 4F

07/11 13:03, , 5F
(申請疑義要附證明,可是考選部公佈答案也沒附依據...)
07/11 13:03, 5F

11/27 19:41, , 6F
不能出租是因為承租人會"使用"該地,妨礙該地供公眾通行
11/27 19:41, 6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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