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題] 102 高考 行政法 第2題
看板Examination (國家考試)作者littlegin (前に進もう)時間13年前 (2013/07/10 23:20)推噓28(28推 0噓 16→)留言44則, 27人參與討論串1/2 (看更多)
(D) 2. A與B共有某具有公用地役關係之既成道路,對於該筆土地,
其無法為下列何種行為?
(A) 移轉所有權
(B) 設定負擔
(C) 拋棄土地所有權
(D) 分割共有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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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行政法課通常會講到釋字400、440,
但重點在強調公用地役關係的特別犧牲補償,
釋字也只提到公用地役關係「所有權人對土地既已無從自由使用收益」
但沒有說明究竟是如何限制使用收益
(A)的想法
土地法第14條第一項規定不得為私有之土地包含公共交通道路
是否可解為「既成道路不得移轉所有權給其他私人」?
(不過後來想到說一定可以辦理徵收移轉給公法人,就不算不能移轉所有權了 Orz)
(D)的疑惑
民法823條對共有物分割的規定
「各共有人,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
但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契約訂有不分割之期限者,不在此限。」
所謂「因使用目的不能分割」
係指共有物繼續供他物之用,而為該物之利用所不可缺,或為一權利之行使所不可缺
者而言(50台上970)。
例如界標、界牆、區分所有建築物之共有基地、共有之道路(58台上2431)等。
但查了一下那些判決的事實,整塊地有部分是既成道路
分割後,如依照一造的主張,有的人分到的地方恐有袋地通行問題,所以不能分割
(也就是分割後會造成不公平,大家才會告上法院了)
我的疑問在於,公用地役關係下,
不管那塊地是一人所有、數人所有,都無法阻止公眾通行
是否讓所有人分割,並不影響用路人的公益
故,不知本題解為(D)的法律依據是哪一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42.79.192.194
※ 編輯: littlegin 來自: 42.79.192.194 (07/10 2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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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不知為何鬼打牆,兩次發文行政法都打成行政學 Q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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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權的移轉也是處分權吧?!(我遙遠的物權記憶 @@)
如果一概禁止任何公用地役關係下既成道路的處分
醬子還可以(A)嗎?
若是分割共有道路沒有影響通行,是否也是「一律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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噗,不過今年行政學考了兩題我完全沒看過的選擇...Q﹍Q
一開始猜對後來想太多還自己改成錯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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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55,所以現在只好弄懂到底怎麼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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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行政法也有一題,是既成道路不能出租@@
感覺是同一個老師出題的點
不過要是租來就是要繼續讓大家通行積福報,降也不行嗎? >"<
※ 編輯: littlegin 來自: 42.79.192.194 (07/10 23: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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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外話,只是「判決」不是「判例」的話
法律見解隨時都有可能被推翻不是嗎?
能直接當作答案的法律依據嗎?
剛剛也有看到這個判決,他引的是69年台上1831號判例
「分割共有物,以消滅共有關係為目的。
法院裁判分割共有土地時,除因該土地內部分土地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 (如為道路)
或部分共有人仍願維持其共有關係,應就該部分土地不予分割或准該部分共有人成
立新共有關係外,應將土地分配於各共有人單獨所有。」
這件事一樣是「土地的全部裡有『部分』是既成道路」
能直接逆推回「只要是既成道路(就算共有地全部就是路那塊而已)也不能分割」?
會有這疑問還有另一個點
因為如果要請國家辦理徵收
(因為現在政府都會說沒錢,徵收有時候是土地所有人自己要去申請排隊)
共有地的話,會要全體共有人一起出具同意書
但是有時候A要B不要(比如想等那區的土地變更使用性質,公告地價會增加)
就會一直不能去申請政府價購
要是可以分割,就能夠單獨向政府申請了
降還是不給分割不是有點奇怪嗎 >"<
※ 編輯: littlegin 來自: 42.79.192.194 (07/10 23: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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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好多科我都考到錯亂
考刑法先是一直寫票據法,之後一直寫民法收養關係 Orz
※ 編輯: littlegin 來自: 42.79.192.194 (07/11 0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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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試題疑義要提出佐證資料
但應考人可以申請考選部提供「標準答案的佐證資料」嗎? Or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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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了某地政單位關於分割的問題
對方回答說公用地役關係道路要被規劃在都市計畫內才不能辦分割
問了降能不能設其他東西,對方就要幫我查地號,於是逃跑 XD
※ 編輯: littlegin 來自: 42.79.192.194 (07/11 1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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