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業] 刑訴判例引用

看板Examination (國家考試)作者 (young)時間13年前 (2013/08/26 21:08), 編輯推噓3(304)
留言7則, 4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1/1
[課業] 國考課業相關問題,非歷屆考題的討論,如學理觀念的釐清。 突然發現有不同判例對同一名詞有相同解釋 可是針對不同法條 例如: 28年抗字第8號 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三條第一項第六款所謂發見之新證據,係指該項證據 ,事實審法院於判決前因未經發見,不及調查斟酌,至其後始行發見者而 言,若判決前已經當事人提出或聲請調查之證據,經原法院捨棄不採者, 即非該條款所謂發見之新證據,不得據為聲請再審之原因。 http://mywoojda.appspot.com/j5s/j5s?id=2228 與 69年台上字第1139號 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條第一款之規定,不起訴處分已確定者,非發 見新事實或新證據,不得對於同一案件,再行起訴,所謂發見新事實或新 證據,係指於不起訴處分前,未經發見,至其後始行發見者而言,若不起 訴處分前,已經提出之證據,經檢察官調查斟酌者,即非前述條款所謂發 見之新證據,不得據以再行起訴,本件上訴人因過失致人於死案件,先經 台中區汽車肇事鑑定委員會鑑定結果,認上訴人不負過失責任,經檢察官 予以不起訴處分確定,嗣經台灣省交通處汽車肇事鑑定案件覆議小組覆議 結果,認上訴人應負過失責任,兩者所憑事證,完全相同,要不因前後確 定意見之不同,即可視後之鑑定意見為新事實或新證據之發見,而再行起 訴。 http://mywoojda.appspot.com/j5s/j5s?id=333 我可以只背一個然後看到新證據就全引用嗎? 另外問一個問題 94台上4929說未通知被告到場,則該次勘驗即為違法 所以未通知被告到場,則該次搜索一樣違法嗎?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35.75.142 ※ 編輯: soquiet 來自: 114.35.75.142 (08/26 21:10)

08/26 21:22, , 1F
一個是針對法院確定判決,一個是針對檢察官確定處分 要看題
08/26 21:22, 1F

08/26 21:22, , 2F
目是問哪一種吧
08/26 21:22, 2F

08/26 21:22, , 3F
69那個是判決嗎?是判例就背較新的吧
08/26 21:22, 3F

08/26 21:24, , 4F
所以是有區別還是沒區別呢?
08/26 21:24, 4F

08/26 21:24, , 5F
兩種情況確定力的強度(應然面)本來就不同
08/26 21:24, 5F

08/26 21:27, , 6F
可是仔細看用字都一樣阿 Q_Q
08/26 21:27, 6F

08/26 21:29, , 7F
混用太危險了... 260的確定力學說上還有爭議呢
08/26 21:29, 7F
文章代碼(AID): #1I6rCuYx (Examination)
文章代碼(AID): #1I6rCuYx (Examin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