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業] 刑訴判例引用
[課業] 國考課業相關問題,非歷屆考題的討論,如學理觀念的釐清。
突然發現有不同判例對同一名詞有相同解釋
可是針對不同法條
例如:
28年抗字第8號
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三條第一項第六款所謂發見之新證據,係指該項證據
,事實審法院於判決前因未經發見,不及調查斟酌,至其後始行發見者而
言,若判決前已經當事人提出或聲請調查之證據,經原法院捨棄不採者,
即非該條款所謂發見之新證據,不得據為聲請再審之原因。
http://mywoojda.appspot.com/j5s/j5s?id=2228
與
69年台上字第1139號
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條第一款之規定,不起訴處分已確定者,非發
見新事實或新證據,不得對於同一案件,再行起訴,所謂發見新事實或新
證據,係指於不起訴處分前,未經發見,至其後始行發見者而言,若不起
訴處分前,已經提出之證據,經檢察官調查斟酌者,即非前述條款所謂發
見之新證據,不得據以再行起訴,本件上訴人因過失致人於死案件,先經
台中區汽車肇事鑑定委員會鑑定結果,認上訴人不負過失責任,經檢察官
予以不起訴處分確定,嗣經台灣省交通處汽車肇事鑑定案件覆議小組覆議
結果,認上訴人應負過失責任,兩者所憑事證,完全相同,要不因前後確
定意見之不同,即可視後之鑑定意見為新事實或新證據之發見,而再行起
訴。
http://mywoojda.appspot.com/j5s/j5s?id=333
我可以只背一個然後看到新證據就全引用嗎?
另外問一個問題
94台上4929說未通知被告到場,則該次勘驗即為違法
所以未通知被告到場,則該次搜索一樣違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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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14.35.75.142
※ 編輯: soquiet 來自: 114.35.75.142 (08/26 2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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