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業] 刑法 間接殺人

看板Examination (國家考試)作者 (asddog)時間12年前 (2013/09/23 20:13), 編輯推噓14(14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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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今天你做的事情 在客觀中 不會造成某人死亡的結果 主觀上 也知道只做這件事 某人也不會死亡 甲被乙找去咖啡店但乙沒來只好去電話亭打電話給他。 丙前一天在人行道塗鴉。 丁用清潔劑刷洗塗鴉。 戊打破電話亭的玻璃。 己在電話亭旁堆垃圾裡面有漂白劑。 後來甲到電話亭打電話給乙。講了很久之後甲死了。 甲的死因是因為吸了清潔劑和漂白劑綜合起來的毒氣過久而死的。 乙只是和甲打電話 丙只是塗鴉 丁是清潔 戊打破玻璃 己段丟垃圾 問乙丙丁戊己之刑責? 這樣可以成罪嗎 以前有一個考題 B給A吃一半的毒藥 C也給A吃一半的毒藥 最後A死了 BC是傷害罪 不是殺人罪 可是當時BC都是 以不想殺A之故意 卻因不知對方的行為造成A死亡 所以是傷害罪 --------------------- 乙丙丁戊己共謀害甲 但所作的事 都是在客觀上完全不會造成甲之傷害 主觀上縮有殺甲之故意 但以現行刑法 可以將其定罪嗎 -- 小時候看的金田一小說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2.104.185.10

09/23 20:23, , 1F
no
09/23 20:23, 1F

09/23 20:38, , 2F
有偵探小說的感覺
09/23 20:38, 2F

09/23 21:25, , 3F
相當因果關係 可以研究一下
09/23 21:25, 3F

09/23 21:26, , 4F
不能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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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23 21:33, , 5F
用客觀歸責或相當因果去解就解決了
09/23 21:33, 5F

09/23 21:45, , 6F
名偵探柯南的合夥殺人事件!不過那是日本不是台灣就對了!
09/23 21:45, 6F

09/23 22:12, , 7F
金田一少年事件簿之電腦山莊殺人事件,小說版第三集
09/23 22:12, 7F

09/23 22:16, , 8F
都成立共同正犯就解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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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23 22:16, , 9F
如果是共同謀議的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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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24 00:03, , 10F
有可能無罪嗎= =
09/24 00:03, 10F

09/24 00:05, , 11F
哈..但實務上還是要經過刑法的檢驗
09/24 00:05, 11F

09/24 00:31, , 12F
電話亭那個是標準的共同正犯 有共同謀議 行為又互相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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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24 00:32, , 13F
配著結果 另外各自下一半的毒則是累積的因果關係 客觀
09/24 00:32, 13F

09/24 00:33, , 14F
上不能免責 但是行為人主觀的犯罪計畫並無預見另一位下
09/24 00:33, 14F

09/24 00:33, , 15F
毒 當然沒有故意 以傷害跟過失致死處斷
09/24 00:33, 15F

09/24 00:49, , 16F
請問客觀死亡結果不可歸責,還能論過失至死嗎?
09/24 00:49, 16F

09/24 01:31, , 17F
這什麼問題? 推定你把免看成歸
09/24 01:31, 17F

09/24 07:19, , 18F
他們希望甲死,跟有沒有主觀違法事由是兩回事
09/24 07:19, 18F

09/24 07:20, , 19F
乙丙丁戊己"認為"那些不是具有危險的行為
09/24 07:20, 19F

09/24 07:21, , 20F
直接論不具過失而無罪就是了
09/24 07:21, 20F

09/24 10:11, , 21F
後面那個案例是故意,知道眾行為組合起來是一能致死行為
09/24 10:11, 21F

09/24 10:12, , 22F
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眾行為視為一行為去歸責即可
09/24 10:12, 22F

09/24 19:53, , 23F
就金田一XD
09/24 19:53, 23F

10/03 01:06, , 24F
可以參考洪仲丘案 看看法官最後怎麼判 案情都很類似
10/03 01:06, 24F
文章代碼(AID): #1IG31Fc6 (Examin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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