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業] 請問警察法第六條

看板Examination (國家考試)作者 (為了部落!)時間12年前 (2013/09/28 02:17), 編輯推噓0(003)
留言3則, 2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1/1
請先看警察法第6條(保安警察、刑事警察、專業警察之其他規定)   前條第一款保安警察,遇有必要派往地方執行職務時,應受當地行政首長之指揮、監 督。第四款刑事警察兼受當地法院檢察官之指揮、監督。第六款各種專業警察,得由各該 事業主管機關視業務需要,商准內政部依法設置,並由各該事業主管機關就其主管業務指 揮、監督之。 這邊提到保安警察應受行政首長指揮監督, 但是為何換到施行細則第7條會變兼受呢...? 第 7 條 本法第六條規定之保安警察派駐地方執行職務時,兼受直轄市、縣 (市) 長指揮監督。其與當地警察機關之聯繫,依左列規定: 一、保安警察依指揮監督機關首長之命令,執行特定警察業務,對當地警   察機關居於輔助地位。 二、保安警察與當地警察機關基於治安或業務需要,得互請協助,關於勤   務分配應會商行之。 三、保安警察協助配駐地方警察行政業務,應受當地警察機關首長之指   導。 煩請解惑一下 謝謝QQ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61.45.32

09/28 02:58, , 1F
一個是執行保安聚眾,另一個是派駐支援勤務
09/28 02:58, 1F

09/28 04:24, , 2F
我的上述答案錯了!
09/28 04:24, 2F

09/28 12:35, , 3F
6是執行職務 7是協助 輔助
09/28 12:35, 3F
文章代碼(AID): #1IHSkagH (Examination)
文章代碼(AID): #1IHSkagH (Examin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