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業] 刑訴319第三項但書的問題

看板Examination (國家考試)作者 (曉色雲開,春隨人意)時間12年前 (2013/10/07 11:41), 編輯推噓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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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一個例子來看比較清楚 如果甲開車撞到乙丙;乙輕傷、丙死亡。 丙的繼承人提告過失致死;乙之後另外自訴過失傷害。 這時候實務見解是說因為丙的非告訴乃論是重罪,所以類推319條3項但書 乙的告訴乃論不能自訴。 我的困擾: 這個例子一個被告,一個犯罪事實,應該是單一案件。 那丙提起告訴時,不是有267的不可分嗎? 既然有告訴不可分,乙過失傷害本來就包含在裡面了, 為什麼不是直接用323第1項+334讓乙的自訴不受理? 反而又創造一個類推319第3項但書? 很困擾... 謝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8.167.140.99

10/07 12:17, , 1F
不是用267喔那是起訴不可分,然後妳實務見解有字號嗎
10/07 12:17, 1F

10/07 12:54, , 2F
謝謝 我看懂了@@。另外實務見解是97台上5662
10/07 12:54, 2F

10/08 08:43, , 3F
請參考15586裡面寫的很清楚
10/08 08:43, 3F
文章代碼(AID): #1IKYreda (Examin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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