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業] 刑訴319第三項但書的問題
用一個例子來看比較清楚
如果甲開車撞到乙丙;乙輕傷、丙死亡。
丙的繼承人提告過失致死;乙之後另外自訴過失傷害。
這時候實務見解是說因為丙的非告訴乃論是重罪,所以類推319條3項但書
乙的告訴乃論不能自訴。
我的困擾:
這個例子一個被告,一個犯罪事實,應該是單一案件。
那丙提起告訴時,不是有267的不可分嗎?
既然有告訴不可分,乙過失傷害本來就包含在裡面了,
為什麼不是直接用323第1項+334讓乙的自訴不受理?
反而又創造一個類推319第3項但書?
很困擾...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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