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民法關於第三人詐欺和脅迫

看板Examination (國家考試)作者 (山重水複疑無路)時間12年前 (2013/10/11 19:16), 編輯推噓0(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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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一 甲受乙脅迫出售汽車一輛,雙方並已完成價金及車輛之交付行為。 嗣後因甲心有不甘,乃向乙表示撤銷該輛汽車出售之意思表示,設乙 已將該輛汽車贈送於不知情之丙,試說明甲向丙請求返還有無理由 這一題解答上討論到撤銷意思表示 受脅迫的意思表示撤銷得以對抗第三人 但甲撤銷後乙的贈予屬無權處分,依通說認為善意取得屬於特別法 丙仍依民法801 948善意取得該車 甲不可以此撤銷對抗善意第三人,丙仍為有權占有 我想問那甲該用哪一個法條來主張權利受侵害 179 184 還是183條?但183條文內何謂在其受返還義務內負返還責任 題二 甲向乙借500萬,甲之好友丙提供虛偽財務報表使乙誤以為甲有清償能力而同意借款 甲對於丙之手段完全不知情 嗣後丙得知實情 欲向甲提出撤銷借貸的意思表示有無理由? 此題問題在於92條1項第三人詐欺條文 如果甲是完全不知情根據法條不就不能撤銷 那乙要怎麼主張權利受侵害? 懇請高手解答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30.85.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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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題因為是受乙詐欺所以能主張184 另能類推183向丙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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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正 向乙丙依不當得利請求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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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題因為丙是提供虛偽財報 應認為是故意侵權 所以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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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184第一項後段請求純粹經濟上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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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完才發現第一題乙是脅迫 打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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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代碼(AID): #1ILztoKE (Examin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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