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題] 99年律師 行政法與強制執行法

看板Examination (國家考試)作者 (奇米茶)時間12年前 (2013/10/21 13:27), 編輯推噓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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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為某警察局警務員,於民國 94 年 5 月間,因涉嫌犯貪污罪,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內 政部警政署隨即依警察人員管理條例第 31 條第 1 項第 1 款及公務人員考績法第 12條 第 3 項第 4 款規定,以甲「涉及貪污案件,其行政責任重大,有確實證據」為由,將甲 予以免職。甲不服,依法循序提起行政爭訟,遞遭無理由駁回確定。嗣甲涉嫌貪污之案件 ,於99年8月獲判無罪確定。請問: (一)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甲如何針對免職處分主張權利?(13分) (二)行政機關亦在 99 年 8 月知悉甲之刑事判決結果,並欲依刑事判決內容主動變更先 前所為之免職處分,請問此舉是否可行?(12 分) 其中的第一小題 想問一下 依據行程法128條第二項 「前項申請,應自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三個月內為之;其事由發生在後或知悉在後者,自 發生或知悉時起算。但自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已逾五年者,不得申請。」 因此從94年5月到99年8月 已經超過五年 那麼假如甲的要求行政機關作行政程序重開 行政機關應該要駁回!!! 是嗎!? 不知道我的理解有沒有錯誤 希望可以指點一下 感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44.196.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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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無罪判決確定在99年8月,自此時點起算3個月內申請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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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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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第二項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已逾5年是指後來的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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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不是指之前94年5月所做出的行政處分 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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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許討論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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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是原處分機關且針對違法的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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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題是合法的行政處分 原處分機關要廢除應該是使用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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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者認為122沒期限限制 原處分機關可以主動廢除不受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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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代碼(AID): #1IPBjTca (Examin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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