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業] 加重結果犯僅限既遂?

看板Examination (國家考試)作者 (一天)時間12年前 (2013/10/22 15:10), 編輯推噓5(5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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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業] 國考課業相關問題,非歷屆考題的討論,如學理觀念的釐清。 基本犯罪是否僅限於既遂,才能成立加重結果犯,這個地方有幾個學說上的爭議, 譬如結果危險論、行為危險論..等。 有疑問的地方在於: 結果危險論學者舉的例子是針對於傷害罪,認為犯罪結果 本身需具有危險性,才有加重結果的危險。所以假如今天行為人要打對方,結果拳頭 都沒揮中,那麼依照結果危險就不會成立加重結果犯。 可是如果情境改為: 甲要搶乙的包包,乙緊抓不放,甲乙兩人拉扯之中, 乙突然倒退好幾步,結果後方突然有卡車駛來,乙被撞死。 此時甲的強盜行為未遂,如果依照結果危險說,是認為甲的強盜行為結果還不具危險, (因為未遂)所以也沒有加重結果之危險嗎? 我知道上述情境如果在行為危險論,不會要求甲的基本行為要既遂... 但如果這樣的例子在結果危險論下的話,甲的強盜未遂會被認為無法成立加重結果犯嗎 ? 謝謝指教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23.28.88

10/22 16:07, , 1F
所以你認為強盜算結果危險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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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2 16:37, , 2F
當然不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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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2 16:49, , 3F
學說有說可以看法條規定 “ 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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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2 16:49, , 4F
的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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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2 16:50, , 5F
如果 犯 接在未遂後也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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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2 17:59, , 6F
應該是說在加重結果犯是否需基本犯行既遂,學說基本上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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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2 18:00, , 7F
三說之看法,若依結果危險理論,則必須限於既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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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2 18:01, , 8F
因此你說舉的例子,在採此理論下,當然無法成立加重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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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2 18:01, , 9F
犯之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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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2 21:38, , 10F
我國處罰未遂立法不同於德國,所以人家的學說見解放不進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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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2 21:39, , 11F
所以3F是可支持的,像刑226那種就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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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2 22:07, , 12F
只有強制性交強盜可以不用既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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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2 23:32, , 13F
強制性交又強盜不是結合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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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3 01:52, , 14F
紀剛上課有教第4種 甘添貴的說法? 328 立法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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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3 09:34, , 15F
感謝各位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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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代碼(AID): #1IPYJio_ (Examin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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