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業] 任用法 不得任用及遷調人員之期間

看板Examination (國家考試)作者 (Leoxing)時間12年前 (2013/10/28 14:35), 編輯推噓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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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任用法 第二十六條之一(不得任用或遷調人員之期間) 有關第一項 各機關首長於下列期間,不得任用或遷調人員: 六、憲法或法規未定有任期之中央各級機關政務首長,於總統競選連任 未當選或未再競選連任時,自次屆該項選舉當選人名單公告之日起 至當選人宣誓就職止。地方政府所屬機關政務首長及其同層級機關 首長,於民選首長競選連任未當選或未再競選連任時,亦同。 其中自次屆該項選舉當選人名單公告之日起 至當選人宣誓就職止 為何不是直接選舉當選人名單公告之日起至離職日止呢? 是因政務首長依慣例是禮貌性辭職,所以不用離職一詞嗎? 這裡卡住了....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42.72.9.252

10/28 15:47, , 1F
新人宣誓上位之後,有可能繼續留用原政務首長
10/28 15:47, 1F

10/28 15:47, , 2F
如果定在舊人離職日,那反而有bug
10/28 15:47, 2F

10/29 11:06, , 3F
了解 謝謝您^^
10/29 11:06, 3F
文章代碼(AID): #1IRWMYp_ (Examin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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