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行政程序法第128條的適用問題

看板Examination (國家考試)作者 (喬絲)時間12年前 (2013/10/30 19:19), 編輯推噓2(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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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法第128條 行政程序之再開(行政處分之再審) 法條明文寫 法定救濟期間過後 我想問的是 這個條文一定只有在行政處分已經具有形式存續力時才能用嗎 如果當事人在收到行政處分後 發現新事實或發現新證據 可以直接用128條 請原處分機關再重新審理嗎 還是說 如果處分還沒有確定 還可以訴願 行政訴訟的話 就一定要跑爭訟的流程呢? 如果按照117條 違法處分的撤銷 一樣是法規規定 法定救濟期間過後 但是實際上卻是任何時間都可以適用(老師說是 舉重以明輕) 那麼128條是不是同樣的道理呢?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35.182.69

10/30 21:18, , 1F
Why not?
10/30 21:18, 1F

10/31 00:36, , 2F
違法的行政處分在沒有形式存續力前 行政機關都應該撤銷
10/31 00:36, 2F

10/31 00:37, , 3F
117比較像是例外 具有形式存續力的處分例外可撤銷
10/31 00:37, 3F

10/31 00:38, , 4F
所以128跟117應該不能相同解釋
10/31 00:38, 4F

10/31 00:39, , 5F
128就是專指具形式存續力的處分的救濟 不能類推
10/31 00:39, 5F
文章代碼(AID): #1ISEjQgU (Examin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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