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題] 民法親屬問題

看板Examination (國家考試)作者 (PROMAN)時間12年前 (2013/12/06 22:36), 編輯推噓0(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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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1:乙女未婚與丙男發生性行為生一子丁,其後又懷胎兩個月。經人介紹與 知情的甲男結婚。婚後,甲認領丁,七個月後乙又生下一子戊。不久, 甲、乙離婚,乙與丙男結婚。試問:甲與丁、戊在法律上為何種關係? 丙與丁、戊在法律上為何種關係? 這題我想問的是,為什麼題目敘述會用甲認領丁?他們之間沒有生父跟 非婚生子女的關係阿,只能走收養一途吧! 問題2:先想請問一下,假如後母未收養配偶的子女,那子女與後母只成立直系 姻親一親等,收養後就成立直系血親一親等嗎?如果是這樣,以下這題 甲男乙女為夫妻,丙為甲之兄,A為丙之子。丁為乙之兄,B為丁之女。 甲、乙共同收養A,是否可行?A與B結婚是否可行? 想問第2個問號,A與B可結婚沒問題。但原因是因為983條第1項第2款但書 因收養而成立之四親等及六親等旁系血親,輩分相同者,不在此限的關係 嗎?這樣的解法對嗎?但又覺得有點奇怪,假設甲今天沒生孩子,在路上 收養了路人A與路人B,AB就變成了2親等旁系血親,所以不能結婚。兩個毫 無血緣關係的人不能結婚,反倒看問題2中的AB還比較親一點,卻可以結婚 ,這樣的立法例不是很怪,請版上的大大解答一下吧,是我哪裡搞錯了,感恩!!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64.182.65

12/06 23:33, , 1F
1070條但書的文義與認領的血統真實主義衝突
12/06 23:33, 1F

12/06 23:37, , 2F
第二題看文義似乎不是承上題的關係
12/06 23:37, 2F

12/06 23:45, , 3F
無真實血統連絡關係的認領,有無效跟得撤銷兩學說
12/06 23:45, 3F

12/06 23:46, , 4F
X爭議,無效是通說
12/06 23:46, 4F

12/07 21:38, , 5F
其實AB也沒有比較親 血親的配偶的血親 沒有任何關係
12/07 21:38, 5F
文章代碼(AID): #1IeU3Yqh (Examin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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