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業] 民事訴訟的應訴管轄

看板Examination (國家考試)作者 (喬絲)時間12年前 (2013/12/20 23:53), 編輯推噓2(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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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第25條的應訴管轄 其中的構成要件之一 被告必須有為本案之言詞辯論 但是消極的不辯論 跟 訴訟程序上的辯論都不算 那如果是根本不到場呢? 也就是被告在言詞辯論時不到場(這算是消極的不辯論嗎) 這時候原告聲請一造辯論判決 而且也終局判決了 然後被告才上訴二審 被告可以在二審抗辯第一審法院沒有管轄權嗎? 我想說依照452條 二審法院不得因為第一審法院無審判權而廢棄原判決 被告應該是不能再提出抗辯了 但是不知道我這樣想對不對...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35.182.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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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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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1 09:50, , 2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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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代碼(AID): #1Ij6VggH (Examin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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