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題] 102地特 地政 民法

看板Examination (國家考試)作者 (米海爾)時間12年前 (2013/12/28 14:39), 編輯推噓2(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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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public.tw/prog/gavin/reference/rfile/FD-20131223084827-AHK.pdf 第三題 我有點疑問的是乙女是繼承人嗎? 我是寫表示離婚無效 因為沒有合意離婚 未符合形式要件 爭點是在判決離婚吧?因為丙也未提起離婚之訴 所以我寫表示離婚無效 但是解答是寫 只要有離婚的意思 就可以推定他有表達繼承人不得繼承意思 我上網查了一下 http://publish.get.com.tw/publish/Control/Pictures/BookPre_pdf/L6007A-5.PDF 林秀雄老師裡面只有提到提起離婚之訴 判決確定與否不論 都有隱含剝奪他方繼承權之意思 可推定為表示不得繼承 所以我想問一下 這題他只有表示想離婚 也沒提離婚之訴 這樣也是能推定嗎? 如果乙不能繼承 這整個答案我就錯很大了 我寫乙和他兒子各繼承300萬... 感謝回答~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60.2.1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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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5I第五款是採"表示失權",不以明示為原則,默示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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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學說有認為以遺屬表示離婚之意,即可推論他方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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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污辱情勢,故喪失繼承權;另一說則無。故本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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達上應採兩說並陳會比較保險(只寫一說應蓋少一半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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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吧......)
12/28 15:09, 5F
明示或默示皆可這我知道 但是林秀雄老師那裏寫的 縱使兩願離婚 未登記成功前都不得推定為有表示失權了 如果只有丙一人離婚意思 又怎能推定有表示失權意思表示?我是覺得未提起離婚之訴 就不能推定吧.. 你說的那一說我找很久都沒找到@@ 另外我剛找類似的題目考的是是被繼承人有訴請離婚 但是還未判決確定 解答是寫婚姻關係仍持續 故不失權 至於重大污辱和虐待 他也是寫要有客觀情事 不得主觀認定? 綜合來看我覺得乙應該還是繼承人吧..不過如果是採林老師那說的應該也可以吧...

12/28 16:29, , 6F
我也覺得離婚應該雙方合意....解答怪怪的
12/28 16:29, 6F
離婚兩院或判決是沒啥問題 爭點應該是只有離婚意思表示算不算表示失權 這我沒寫到(慘) 我只有寫未訴請離婚 亦不符合兩願離婚 故表示離婚無效... 喪失繼承權我只有著墨在故意致死..表示失權爭點沒寫出來 這題應該掰了吧..

12/28 16:30, , 7F
話說這題如果乙有繼承權的話 不用剩餘財產分配嗎?
12/28 16:30, 7F

12/28 16:32, , 8F
我那時候寫配偶乙也有繼承權 然後1030-1就套下去
12/28 16:32, 8F

12/28 16:32, , 9F
感覺死很慘耶
12/28 16:32, 9F
剩餘財產分配我沒寫耶 因為要寫的話要假設婚前財產皆為零 乙婚後財產也要假設零 丙1200萬也要假設全為婚後財產...太多假設了 我就直接跳過了...

12/28 17:13, , 10F
慘了...
12/28 17:13, 10F
慘了+1...漏寫很多東西 囧...希望老師下手輕一點 ※ 編輯: mihaier 來自: 61.31.135.152 (12/28 1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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