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業] 無權代理跟無因管理

看板Examination (國家考試)作者 (喬絲)時間12年前 (2013/12/29 01:31), 編輯推噓1(1022)
留言23則, 3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1/1
今天看實例題的時候 有一題甲將古董寄託給乙 丙看了喜歡要買 乙就以甲的名義賣給了丙 其實很明顯就是以無權代理為主要討論的法律關係 但是我突然想到 乙未經本人委任也沒有義務 就自己決定賣掉古董 這可以算是無因管理嗎? 或許乙覺得丙開的價錢是天價要趕快幫甲賺一筆阿 雖然可能不符合甲本人的利益 但是也算的上是176條的不適法的無因管理吧?! 我以前從來沒想過這個問題 覺得應該是我今天哪個環節想錯了 不然為甚麼都沒人有同樣疑問... 麻煩大家幫我釐清一下~謝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35.182.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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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覺得除非甲有跟乙明示或乙自己可推測得知甲意圖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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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價賣出骨董,而不是打算長期持有,這樣才算無因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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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如果乙純粹只是因為價錢很高而幫甲賣出骨董,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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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全不清楚甲有沒有要賣骨董的意思,那就是無權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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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是讀法律的,只是照著老師教的觀念來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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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敢說這回答一定對,讓你參考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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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實有可能會討論到民177的問題 尤其是在乙賣出古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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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價值高於市價的時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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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在無權代理的時候因為乙是以甲的名義處分古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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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丙沒有善意信賴乙的占有而有所有權,進而948+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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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適用 況且如果真的高於市價的時候本人甲承認乙的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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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行為不就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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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跟會用177的情況最大的不同點在於 會用177的時候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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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會囿於被處分掉財產的客觀價值 而讓處分人有利可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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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用170的時候無權代理人本來就什麼都拿不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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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在法律關係的邏輯上因為是對於本來有的法律關係(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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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代理效力問題)本人有辦法圓滿的取得利益 而討論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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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因管理則是另一個債之發生原因 另外又開了個法律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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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 原本的路就能走通為什麼還得把原本的路打掉後再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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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條新的路 多此一舉而沒有檢討的實益 所以才沒人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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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要不要用177 但是本題只要把無權代理改成無權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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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會落入不法管理的討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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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 我了解差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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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代碼(AID): #1Ilmi6fS (Examin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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