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交通行政-利用人權利
想請問一下各位有關交通事業利用人(托運人)的權利中
1. 安全送達權利 2.按時送達之權利
民法的634條: 運送人對於運送物之"喪失, 毀損" "遲到", 應負責任...
這條若出在選擇題裡到底該選安全送達還是按時送達?
因為民法這條法規是二點都有提到, "喪失, 毀損"算是安全送達,
"遲到"是按時送達, 做題目時答案是安全送達, 但按時送達不能算嗎?
我是上函授, 沒老師可以問, 寄email問都沒有下文...想上來請教一下各位板友
有沒有較確實一點的解析?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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