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交通行政-利用人權利

看板Examination (國家考試)作者 (遙遠)時間12年前 (2014/01/01 22:49), 編輯推噓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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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請問一下各位有關交通事業利用人(托運人)的權利中 1. 安全送達權利 2.按時送達之權利 民法的634條: 運送人對於運送物之"喪失, 毀損" "遲到", 應負責任... 這條若出在選擇題裡到底該選安全送達還是按時送達? 因為民法這條法規是二點都有提到, "喪失, 毀損"算是安全送達, "遲到"是按時送達, 做題目時答案是安全送達, 但按時送達不能算嗎? 我是上函授, 沒老師可以問, 寄email問都沒有下文...想上來請教一下各位板友 有沒有較確實一點的解析? 謝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36.239.214.1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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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送達權利:法規規定有損害,負賠償或補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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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時送達權利:遲到負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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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4 22:30, , 3F
了解了~~謝謝您 ^^
01/04 22:30, 3F
文章代碼(AID): #1In2hv8E (Examin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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