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業] 民法92條意思表示不自由

看板Examination (國家考試)作者 (a將)時間12年前 (2014/01/12 21:01), 編輯推噓0(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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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業] 國考課業相關問題,非歷屆考題的討論,如學理觀念的釐清。 最近上賴老師的民法有地方不懂 想請教大家 case的主題是"第三人脅迫" 題目是:甲受乙(第三人)脅迫把A名錶贈與給善意相對人丙, 丙又把A名錶賣給惡意的丁... 老師在解答時先說明甲丙之間的法律關係如下: 表意人甲受第三人乙脅迫所訂立之贈與契約, 其相對人丙知之與否依民法92條1項但書反面解釋, 甲均得撤銷其意思表示... 我想問老師特別用紅筆寫"其相對人丙知之與否"有何涵義? 還有像是92條第二項反面解釋應該是"被脅迫而為之意思表示, 其撤銷可以對抗善意第三人"對吧? 那92條1項但書的反面解釋該如何解釋? 我搞不懂??? 92條(意思表思之不自由) 因被詐欺或脅迫而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 但詐欺係由第三人所為者,以相對人明知其事實或可得而知者為限,使得撤銷之。 被詐欺而為之意思表示,其撤銷不得以對抗善意第三人。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70.236.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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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是以受脅迫為由向意思表示相對人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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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個是以意思表示已撤銷為由對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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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第三人脅迫不論相對人善惡意,表意人皆可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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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項但書只寫詐欺,反面=脅迫不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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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第三人脅迫儘管相對人善意無過失表意人也可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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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代碼(AID): #1Iqf8rlz (Examin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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