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業] [課業] 刑法31條問題

看板Examination (國家考試)作者 (阿煙)時間12年前 (2014/02/18 22:08), 編輯推噓2(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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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教各位一下 刑法31條 共分與身分之關係 第一項 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成立之罪 可以理解成 純正身分犯嗎? 第二項 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成立之罪 可以理解成 不純正身分犯嗎? 看知識+ 滿多人都這樣理解的 可是函授老師說 純正身分犯&不純正身分犯 跟 31條第1,2項 切入角度不同 但又沒說的仔細 所以問一下各位 解開我的困惑^^ -- posted from android bbs reader on my Xiaomi MI 2S https://market.android.com/details?id=com.bbs.reader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36.232.19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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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純正身分犯是指行為人需具特定資格才能犯這條罪,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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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受賄,肇事逃逸,這兩個犯罪一定要是公務員或是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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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者才能違犯這兩條犯罪,而不純正身分犯是指行為人之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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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乃是在於刑責加重減輕或免除其刑,若無此身分只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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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構成要件犯罪,如兒子殺父親,不用271殺人罪而是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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殺直系血親尊親屬,不純正身分犯不可以寫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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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代碼(AID): #1J0sbfSJ (Examin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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