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業] 刑法-誹謗罪第3項定位
讀第310條第3項遇到一些問題,有請版友協助,謝謝。
1. 從釋字509號,是如何導出第3項是客觀處罰條件?從以下這段看得出來嗎?
釋字509號:....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認為行
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即不能以誹謗罪之刑責相繩....
2. 為什麼第3項在客觀事實真偽不明時,限制了罪疑惟輕原則的使用阿?
3. 看以下這判決,真把我搞混了...真實惡意原則對行為人而言是好還是不好?
根據定義:明知不實而指摘傳述、對於真實與否有懷疑,未經查證仍指摘傳述。
既然非惡意了,為何還有實質惡意原則之適用呢?
100台上4492判決:......行為人若能舉出相當證據資料,足證其有相當理由確信其
言論內容為真實者,即有實質惡意原則之適用,可認出於非惡意之作為,阻卻犯罪
故意,無以誹謗罪相繩餘地.....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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