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業] 刑法-誹謗罪第3項定位

看板Examination (國家考試)作者 (戒定慧)時間12年前 (2014/02/21 19:25), 編輯推噓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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讀第310條第3項遇到一些問題,有請版友協助,謝謝。 1. 從釋字509號,是如何導出第3項是客觀處罰條件?從以下這段看得出來嗎? 釋字509號:....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認為行 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即不能以誹謗罪之刑責相繩.... 2. 為什麼第3項在客觀事實真偽不明時,限制了罪疑惟輕原則的使用阿? 3. 看以下這判決,真把我搞混了...真實惡意原則對行為人而言是好還是不好? 根據定義:明知不實而指摘傳述、對於真實與否有懷疑,未經查證仍指摘傳述。 既然非惡意了,為何還有實質惡意原則之適用呢? 100台上4492判決:......行為人若能舉出相當證據資料,足證其有相當理由確信其 言論內容為真實者,即有實質惡意原則之適用,可認出於非惡意之作為,阻卻犯罪 故意,無以誹謗罪相繩餘地..... 謝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7.120.229

02/21 21:42, , 1F
關於客觀處罰條件請參考蘇俊雄大法官J509之協同意見書
02/21 21:42, 1F

02/21 21:43, , 2F
似乎是以需刑罰性考量,來認定是客觀處罰條件
02/21 21:43, 2F

02/21 21:44, , 3F
我個人覺得是阻卻違法事由。言論自由與人格權利益衡量。
02/21 21:44, 3F

02/22 14:07, , 4F
謝謝~
02/22 14:07, 4F
文章代碼(AID): #1J1pV44n (Examin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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