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業] 兩則刑法問題

看板Examination (國家考試)作者 (長香腸)時間12年前 (2014/03/05 00:06), 編輯推噓0(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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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緊急避難所犧牲的法益可否是國家法益 EX 某甲遭持槍威脅去偽證行為 於此種情形某甲地無罪論述 是要以緊急避難為之 還是罪責不具期待可能性? 個人以為是不具期待可能性 而且就算是可以緊急避難 個人法益與國家法益要怎麼衡量? 2.刑法165湮滅刑事證據罪 EX 甲教唆殺人犯乙湮滅自己殺人罪的證據 我的想法:本罪以他人刑事證據為罪責要素 殺人犯乙為湮滅自己刑事案件罪證 因此構成要件該當 具違法性 惟不具罪責不成立本罪 甲成立教唆犯 依照限制從屬性原則 可從屬於正犯乙的構成要件及違法性 其罪責仍由甲自己本身判斷 對甲而言其證據仍為"他人的"因此具備罪責 成立本罪教唆犯 我的疑問:我在解題書中看見的是"教唆之人,依照「限制從屬理論」,教唆犯必須從屬於 正犯的「不法」,換言之,要是今天本案中的正犯並沒有不法性,那麼教唆之 人就會因為欠缺可資從屬的不法也不具備不法、因而也不會成立教唆犯了" 想請問的是明明說他人刑事案件證據為罪責要素,基於限制從屬理論不是 不應該及於罪責嗎,為什麼擬答會這樣寫,正犯明明是構成要件該當+違法性 的不法刑事行為阿怎麼會說他沒有不法性呢,而且罪責要素不是個別判斷嗎 以上兩則疑惑 希望大家可以幫我解答 謝謝大家!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3.193.229.198

03/05 11:04, , 1F
回你問題2:你該題想法第一句錯誤。該罪的他人證據本質是因
03/05 11:04, 1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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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期待的罪責因素,但立法者已構成要件化囉 所以...
03/05 11:05, 2F
文章代碼(AID): #1J5VeXw3 (Examin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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