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題] 101地特戶政 民法概要 收養之限制

看板Examination (國家考試)作者 (獅子座)時間12年前 (2014/03/07 00:08), 編輯推噓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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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題] 國考歷屆考題與考題觀念討論(書裡看到的選這個)請附上想法、出處 題目: 甲男乙女為夫妻,乙之伯父丙擬收養甲男為養子,經乙女與甲之父母之同意並經公證 後,甲、丙訂定書面,向法院聲請認可,試問:法院就甲、丙之收養是否認可? 只是想請教這個條文,小弟一時不太能理解 民法1073-1條 下列親屬不得收養為養子女: 一、直系血親。 二、直系姻親。但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者,不在此限。 三、旁系血親在六親等以內及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以內,輩分不相當者。  甲跟丙的親屬關係為旁系姻親三親等,沒有問題,其他要件也都沒有問題  所推論到這裡的時候,結論我就寫了:  因甲與丙為旁系姻親三親等,屬1073-1條第三款之旁系姻親五親等以內之範疇,  故屬於收養禁止之親屬關係,收養行為為無效。 但是上了公_王的擬答查詢後,發現答案是這樣寫: 雖因1073-1第三款之規定,不得收養,但甲與乙之伯父間因非屬輩分不相當, 故不受前項之限制。 還是說只要輩分相當,四三二一親等的旁系血/姻親,都可以收養就對了?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2.100.93.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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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款的反面解釋 不就是這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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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7 00:13, , 2F
所以 我最後一句的邏輯就是了吧? 抱歉理解能力有點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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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7 08:22, , 3F
是,我有在後面自己補一個"且"輩分不相當,比較好記
03/07 08:22, 3F
文章代碼(AID): #1J69rwdA (Examin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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