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鑑定人書面報告和鑑定人詰問?

看板Examination (國家考試)作者 (GODBLESS)時間12年前 (2014/03/20 16:08), 編輯推噓3(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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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6:鑑定之結果,應命鑑定人以言詞或書面報告 實務上,最高法院因為206,幾乎都承認鑑定報告(書面)為原則,而言詞變成例外 但學者垢病,鑑定人為人的證據方法,應以到庭陳述為原則(言詞),書面報告為例外 令$206(鑑定報告)不謹為159的例外,而具有證據能力,也夠成直接審理原則的例外 ※ 引述《sxsophiexs (sophie)》之銘言: : 請問鑑定人206的書面報告是傳聞例外 : 但是J582 又說傳聞例外不等於詰問例外 : 我有點不太懂,既然鑑定報告都可以例外具有證據能力可以不需要直接審理 : 那為何還會需要詰問鑑定人呢? : 還是說雖然書面報告可以有證據能力,但是如果被告要求詰問鑑定人 : 鑑定人還是要到場受詰問 : 如果鑑定人陳述與報告有矛盾,最後還是要採鑑定人陳述(因為有直接審理)? : 那此時鑑定報告還會有證據能力嗎?還是說只是證明力降低? : 實在不太懂~ : 想請教各位~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0.118.222.203

03/20 22:39, , 1F
機關鑑定部分
03/20 22:39, 1F

03/21 06:52, , 2F
我的想法是 鑑定是一種科學調查證據的方法 所以以書面
03/21 06:52, 2F

03/21 06:56, , 3F
為原則 如DNA報告 但有些很專業的東西可能還是需要 鑑定人
03/21 06:56, 3F

03/21 06:57, , 4F
到庭說明 萬一很扯的是 鑑定人說明和自己的報告說明不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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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21 06:58, , 5F
所以會認為 到庭陳述的比較具可信力 至於需不需要所有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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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21 06:59, , 6F
都傳喚鑑定人 我認為是訴訟經濟 DNA報告是或不是
03/21 06:59, 6F

03/21 07:00, , 7F
應該也無須說明 不用還那麼麻煩傳喚鑑定人(純屬猜測)
03/21 07:00, 7F
文章代碼(AID): #1JAg7XzX (Examin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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