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業] 刑法-緊急避難相關題目

看板Examination (國家考試)作者 (JaSoN)時間12年前 (2014/04/04 15:22), 編輯推噓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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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教一下各位學長姊 有關李允呈老師書中98年司四書記官的一個題目 題意大概是: 甲為公司出納,因欠地下錢莊債務,遭暴力催討,頗有生命危險,於是將經手的五百萬元挪為還債用.....等等。 李老師的擬答著重在於『強制性緊急避難』 來評價不能主張緊急避難。 不過小弟認為,題目中並沒有說是地下錢莊強迫甲去盜用公司公款,所以甲挪用那五百萬應該是出於己意,並非被強迫。 那麼請問可以用"非最後手段性"及"非不得已之行為"來評價不能主張緊急避難嗎? 手機排版,有錯誤煩請告知... -- Sent from my Android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01.12.242.152 ※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Examination/M.1396596163.A.25B.html

04/04 15:34, , 1F
我認為可以 確實是"非不得已之行為"
04/04 15:34, 1F

04/04 15:56, , 2F
很難,可以挪用公款,應該就有自己衝警察局之類單位請求保護的可
04/04 15:56, 2F

04/04 15:57, , 3F
能性,緊急避難的緊急要件,個人認為是選擇性很少下才成立的
04/04 15:57, 3F

04/04 15:59, , 4F
題意敘述也不完整,是攜有公司500萬在路上被堵到強制交出搶走?
04/04 15:59, 4F

04/04 16:00, , 5F
還是行動自由下,受威脅要還錢去公司弄走,前者甚至有可能又扯到
04/04 16:00, 5F

04/04 16:01, , 6F
強盜,搶奪類問題...
04/04 16:01, 6F

04/07 12:59, , 7F
你的第二點多3000多三倍只適用簡任以下的,還有公務員
04/07 12:59, 7F

04/07 12:59, , 8F
的所得替代比國營高
04/07 12:59, 8F
文章代碼(AID): #1JFbt39R (Examin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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