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法緒解釋之問題

看板Examination (國家考試)作者 (PT鄉民)時間12年前 (2014/04/09 23:15), 編輯推噓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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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請教幾條請求權的概念目的 針對,民126五年之效力這期限限制問題來講, 那對於"定期給付"可以說是回到永久的追討期限嗎?? 另外針對,民1030之1 法條內文提到的兩年、五年這方面的限制期限要如何去區分呢? 看不懂解釋之意思 民 197之1 兩年內的不行使效力將終止,那"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 十年的意思是當情況再度發生時,會增加至十年的行使效力嗎? 民137之3 五年的效力,以及最後一段內文解釋"中斷而重新起算五年",算是會累加上去? 比如說已經發生效果,已過2年,如果再發生會是剩下3年+5年時效上去?? 以上請求權效力的問題,希望能找到解惑者,感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4.39.11.119 ※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Examination/M.1397056529.A.604.html

04/09 23:27, , 1F
兩年是在說知道以後兩年內,十年是在說事情發生十年內
04/09 23:27, 1F

04/09 23:27, , 2F
也就是事情既已發生十一年,你知道以後也不能幹嘛了
04/09 23:27, 2F

04/09 23:28, , 3F
重新起算就是重新,不累加
04/09 23:28, 3F
文章代碼(AID): #1JHMGHO4 (Examin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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