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業] 考銓 關於復職的法規衝突

看板Examination (國家考試)作者時間12年前 (2014/04/10 13:52), 編輯推噓4(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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懲戒法第六條 依第三條第一款(刑訴程序被通緝羈押者)或第四條(主管長官對被付懲戒情節重大的 所屬職員依職權先行停職)停職之公務員,未受徹休或徒刑之執行""應""許復職, 並補給停職期間之俸給。 行政院及各級行政機關學校公務人員懲戒案件處理辦法第九條 依懲戒法第四條(剛剛說的情節重大)停職者,""不得""先予復職。 兩條口氣都很強硬看起來沒有裁量空間 在情節重大被付懲戒方面 一個要你復職一個說不行 是我理解錯誤嗎? 要是真是這樣考試時要怎麼寫呢?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7.105.44.128 ※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Examination/M.1397109134.A.78F.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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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細讀應該可以發現,懲戒法6指的是刑事判決或懲戒決定"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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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處理辦法9則是指''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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懲6的規定比較簡單,處理辦法9的規定較詳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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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節重大運用到不確定法律概念,乃行政機關判斷之空間,既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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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職權得先行停止...,便有裁量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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懲6只要把重點放在懲3就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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懲4連結處理辦法9,請節重大就不可先復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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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辦法9的立法理由是針對‘機關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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懲4是為了避免懲戒人有滅證,所以不要先讓他復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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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免讓他滅證後,影響機關運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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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10 14:37, , 11F
刑事判決確定"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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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代碼(AID): #1JHZ6EUF (Examin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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