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抵押權塗銷登記請求權

看板Examination (國家考試)作者 (康瑞斯)時間12年前 (2014/05/13 20:21), 12年前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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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回自己 院字1950號解釋 為訴訟標的之權利,非數人共同不得行使者,固須數人共同起訴, 原告之適格,始無欠缺。惟民法第八百二十一條規定,各共有人 對於第三人得就共有物之全部為本於所有權之請求,此項請求權, 既非必須由共有人全體共同行使,則以此為標的之訴訟,自無由 共有人全體共同提起之必要。所謂本於所有權之請求權,係指民 法第七百六十七條所規定之物權的請求權而言,故對於無權占有 或侵奪共有物者,請求返還共有物之訴,對於妨害共有權者,請 求除去妨害之訴,對於有妨害共有權之虞者,請求防止妨害之訴, 皆得由各共有人單獨提起,惟請求返還共有物之訴,依民法第八 百二十一條但書之規定,應求為命被告向共有人全體返還共有物 之判決,不得請求僅向自己返還。至債權的請求權,例如共有物 因侵權行為而滅失毀損之損害賠償請求權,固不在民法第八百二 十一條規定之列,惟應以金錢賠償損害時 (參照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二百十五條) ,其請求權為可分債權,各共有人僅得按其應有部分,請求賠償, 即使應以回復原狀之方法賠償損害,而其給付不可分者,依民法 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項之規定,各共有人亦得為共有人全體請求 向其全體為給付,故以債權的請求權為訴訟標的之訴訟,無論給 付是否可分,各共有人均得單獨提起,以上係就與第三人之關係言之 如果這樣看來,應該是類似必要共同訴訟 而按照王澤鑑老師看法 公同共有債權無論給付是否可分 以及共有債權而給付不可分時 權利應該共同行使 所以按照這說法,訴訟型態是固有必要共同訴訟 ----- Sent from JPTT on my Sony LT29i.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42.76.80.210 ※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Examination/M.1399983691.A.5F1.html ※ 編輯: clarinaser (175.181.120.170), 05/14/2014 00:33:54
文章代碼(AID): #1JSWvBNn (Examin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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