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民法227舉證責任分配

看板Examination (國家考試)作者 (sophie)時間12年前 (2014/05/17 22:26),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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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大家 , 民法227條對於“可歸責債務人”的舉證責任 ,是推定過失所以由債務人負責嗎? 因為我看了張台大的參考書與邱聰智老師的書 ,都是說227債務不履行與230都是推定過失所以過失舉證責任都在債務人 ,我看大邁老師解題似乎也是如此見解 。 可是朋友今天又跟我說 喬律師跟姜世明老師的文章認為在226的情形法條是寫"可歸責於債務人",所以由主張權利存在之人(債權人)負舉證責任。 230的是寫"因不可歸責約債務人的事由",採推定過失責任,故由債務人舉證證明自己無過失。 所以在227,若是準用給付不能226,則由債權人舉證。若是準用231,就由債務人舉證。 也就是法律若規定"可歸責於債務人事由"就應由債權人舉證, 若法律規定"不可歸責於債務人的事由"就由債務人舉證。 給付不能226是前者,給付遲延230是後者。 請問到底227的舉證責任是如何呢 -- Sent from my Android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49.217.20.135 ※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Examination/M.1400336785.A.67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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